工作总结

孟晚舟作文感想600集合2篇

时间:2021-11-11 00:03:40  来源:网友投稿

作文(composition)是经过人的思想考虑和语言组织,通过文字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记叙方法。作文分为小学作文、中学作文、大学作文(论文)。作文体裁包括:记叙文、说明文、应用文、议论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孟晚舟作文感想600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孟晚舟作文感想6002篇

孟晚舟作文感想600篇1

试从“孟晚舟案”谈国际法的引渡

最近,在中美贸易战硝烟正浓之际,美国与加拿大联手制造出了一件震惊中外的大事,孟晚舟事件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瞩目与热议。事件经过如下:12日1日,华为副总裁孟晚舟至温哥华转机被加拿大政府暂扣。12月6日早,外媒报道称,因华为涉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加拿大应美国方面要求,将华为副董事长、全球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暂扣,而美国希望将其引渡。当天,加拿大司法部发言人伊恩·麦克劳德(Ian McLeod)表示,“孟晚舟在12月1日在温哥华被逮捕,美国政府正寻求引渡她,保释听证会将在周五(7日)举行。”华为表示,关于具体指控提供给华为的信息非常少,华为并不知晓孟女士有任何不当行为。公司相信,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会最终会给出公正的结论。华为遵守业务所在国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联合国、美国和欧盟适用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法规。中国驻加拿大使馆表示:加拿大警方应美方要求逮捕一个没有违反任何美、加法律的中国公民,对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中方表示坚决反对并强烈抗议。并要求美、加双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恢复孟晚舟女士的人身自由。

本次事件最争议的法律焦点就是美国对孟晚舟的引渡是否合法的问题。在国际法领域内,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接下来我将结合引渡的成立要件去论证美国是否可以就孟晚舟向加拿大提出引渡。

首先,国家之间要进行引渡的前提要成立。前提有两个,其一,两国之间订有对引渡的内容和程序予以明确规定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其二,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国家完全根据主权自主通过立法或其他方式决定引渡的条件,程序及后果。加拿大与美国在历史上曾同为英国殖民地,美国独立后曾与英属加拿大签订了《杰依条约》,该条约的第三部分关涉到美国与加拿大边境之间的交通和贸易关系,规定了在北美地区两国印第安人在边境的“自由通行权利”。后来,美国与独立的加拿大之间正式的引渡条约首次生效于 1976 年,该条约在 1971 年签订,1974 年修正,并在 1976 年批准生效,至此美加之间的引渡制度框架逐渐成型。《美加引渡条约》不仅将可被引渡的罪名增加到了30 个,还将“未遂以及共谋”可被引渡的犯罪也列入可被引渡的犯罪之中。之后的修正案则更进一步,规定引渡不需再局限于特定的犯罪,而是替代以“严重性”要件,即根据两国的刑法,判处刑罚在一年以上的犯罪即可予以引渡。富有特色的是,两国通过刑罚的严重性来取代罪名的方式促进了美加两国之间引渡制度的发展。 因此,美加两国具备引渡罪犯的前提。

其二,引渡的主体要合法,这里的关键是国际法上的管辖权问题,并且引渡的对象要合法。有权请求引渡的主体一般是对罪犯主张管辖权的国家,有三类国家:罪犯本人所属国,此是根据属人管辖权;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此是根据属地管辖权;受害国,即为犯罪行为结果所波及的国家,此是属地管辖权的延伸,根据保护管辖权,不过我认为这一法理似乎有与国家主权冲突之嫌,根据中国外交人员称美国引渡行为是”长臂管辖,霸权主义“来看,显然受害国这一法理不为我国所认可,根据国际习惯,不认可也即不受其约束。而引渡的对象要是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该人可以是任何国家国民,仅基于美国起诉不成立的情况下,孟晚舟不符合引渡的对象条件。因此,该事件最关键的一环在于美国的起诉是否能成立,如果美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孟晚舟的犯罪行为成立即可以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或受害国合法取得请求引渡的主体资格。那么,我们来看看美国起诉孟晚舟的理由。美国司法部门进行了两项起诉,美国纽约州布鲁克林检察官办公室指控孟晚舟、华为及华为子公司涉嫌13项犯罪,包括与伊朗做生意、误导银行等等;2014年,当时T-Mobile指控华为员工在参观过程偷拍T-Mobile研发的用于测试手机设备的自动化机器人设备,涉嫌侵犯商业机密,而华为表示否认,并开除了涉事员工,最终双方打起了官司,双方达成了和解,所以案件已经在2017年结束了,不过美国华盛顿州检察官办公室重新提起诉讼,指控华为涉嫌10项犯罪。我个人认为,美国的起诉是无法成立的。首先,华为公司与伊朗做生意一事是美国所制定的有关对伊朗的禁令无权管辖的,并且如果该行为无证据证明发生在美国,则称不上犯罪行为。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则早已达成和解,只要该商业秘密不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问题,美国翻案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其三,美国对孟晚舟的引渡是否符合引渡条件。引渡条件公认的有三个原则。其一,政治犯例外原则,指国家对于由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国追诉的外国人不予引渡,中国外交大使抗议美国因贸易竞争,政治打压而违法起诉孟晚舟即是此理。然而,充满变数的是,政治犯的含义范围缺乏明确性,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是不是政治犯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即政治犯的定义决定权目前掌握在加拿大手里。其实在我看来,政治犯这一法理概念是一个很能表明国际法本质的概念,因为它其实就是政治大于法律,国力胜于规则的特色的产物,中国方面以此抗辩实际上是在法律上给加拿大一个台阶,同时也是给其一个政治施压。其二,双重犯罪原则,又称为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并且这种罪行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具体以两国之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为准。《美加引渡条约》第 2 条明确规定,被请求引渡人所犯罪行应满足“双重犯罪”原则。美国对孟晚舟的指控包括银行欺诈、电信欺诈以及洗钱罪等,声称华为以及其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的行为违背了美国法律,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在美国,欺诈银行金融机构既可以是州也可以是联邦罪名,按照《美国法典》第十八卷第六十三章第 1344 部分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明知的状态下,实施了银行欺诈行为,将被判处不超过$1 000 000 的罚金,或不超过 30 年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美国法典》在第 1343 条对“邮政和电信欺诈”也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之所以通过邮政或电信的方式为标准单独划分出一类刑事犯罪类型,是因为这种犯罪行为多产生跨州影响。如果孟晚舟以及华为公司的行为涉嫌以上罪名,则构成联邦法律规定的犯罪。由于美国联邦和各州在定罪时没有类似中国刑法中的罪数形态规定,如果将欺诈行为、洗钱行为和妨害司法行为数罪并罚的话,孟确实有可能被判处数年的监禁刑。并且美国既已提出引渡请求,其指控孟的罪名所获的刑罚必然会超过一年,达到引渡标准。 在加拿大,按照《加拿大刑法典》第 380(1)条的规定,如果欺诈数额在 5 000 加元以上,则为可起诉犯罪,会被判处最高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刑。只有数额在 5 000 加元以下,才有可能构成简易程序犯罪。并且如果欺诈数额超过 1 000 000 加元,最低刑将不低于两年。 因此,美加两国对于孟晚舟被指控的行为均规定为犯罪,且法定刑均超过一年,是满足“双重犯罪”引渡标准的。孟晚舟被指控的行为在美国是否构成犯罪、加拿大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相应的罪名,并且如果构成犯罪孟晚舟所受处罚是否在一年以上,是考察的核心内容。但是“双重犯罪”标准并不要求美加法律对应的罪名在名称和构成要件上也完全一致,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其三,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在将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主张的罪名进行审批和处罚,而不得替代以其他罪名。这可以算是孟晚舟最后的不得已的退路,如果不幸美国引渡成功,那么孟晚舟方则要针对美国的起诉作辩护,除此之外,值得一提的是,国际法上习惯规定被引渡的罪犯可否由原来的请求国转交给第三国,国际实践上并不一致,而美国与他国是否由此条约,我无法查阅到相关资料,若孟晚舟被成功引渡至美国,我认为这又是一个新的值得关注的课题。

至于美加之间引渡的程序方面,基本合法,在此不再赘述来浪费老师时间。总的来说,虽然作为中国人,我对孟晚舟事件亦是义愤填膺,但通过理性的法律分析下来,其实,不得不惊叹于美国人的法律手段之娴熟以及其老辣的政治手段,此次美国有备而来,证明孟晚舟犯罪行为成立的证据应该也不会出太大缺漏,在法律上,我国似乎处于被动境地,只能加大政治方面的压力,从加拿大2018年12月7日就此事举行保释听证会,  2018年12月11日,加拿大法院作出裁决,批准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的保释申请看中国似乎在此次中美贸易战较量中尚未吃亏。该事件中令我一个法律学生忧虑之余感到振奋的是任正非谈道:“晚舟事件“对华为的生意没有影响,事实上我们发展的更快了”,他说,“所以他们抓了孟晚舟,可能是抓错人了。他们可能是想抓了她,华为就会衰落,但我们没有衰落,仍然在继续前进。我们公司已经建立程序规章,再也不用依靠某个人。就算我自己哪天不在了,公司也不会改变前进轨道。”从清末开始,曾经站在世界法律领域前端,编著过《唐律疏议》的中华法系被迫放弃自己的法统而改为对西方法律全盘接受,重新在法律领域上蹒跚学步,在与西方的各种较量中吃各种法律的暗亏。如今,或许我们在国际法律的运用上还比不上西方,但我们已经吸收到了西方法律中的灵魂精华,我们全国上下学会了法律制度对于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永远延续进步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美加引渡制度探析:以孟晚舟案为例--冀莹

广州大学

谭杰豪

孟晚舟作文感想600篇2

关于“孟晚舟”案件

一、事件过程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1]在加拿大温哥华被捕,美国向加拿大要求引渡[2]她,加拿大法院定于2018年12月7日就此事举行保释听证会[3]。 2018年12月11日,加拿大法院作出裁决,批准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的保释申请

2019年1月29日,美国正式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晚舟的请求。中方敦促美方立即撤销对孟晚舟女士的逮捕令及正式引渡要求。

2019年3月1日,加拿大司法部长决定就孟晚舟案签发授权进行令 [4]。对此,华为2日发布律师声明称,美国的指控是出于政治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加拿大司法部长仍然决定签发授权推进令,华为对此感到失望。3月3日,孟晚舟已对加拿大政府的民事诉讼[5] 。3月6日,孟晚舟在温哥华再次出庭,引渡听证会延期至5月8日。

二、名词解释

[1]孟晚舟,世界性企业华为高管,这次事件应该不仅仅因为她是华为的首席财务官,而且她还是创始人任正非的女儿。

[2引渡,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一个国家指控或判定某人犯罪,但这个人在其他国家,就需要引渡。

[3]保释听证会,保释是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申请并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为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

听证会,这里指法院在作出决定之前,听取被告人及检察机关双方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4]授权进行令,按照加美之间的引渡协议,美方司法部门在提出引渡要求后,需要加方司法部门签发授权进行令,法庭随后启动听证和裁决。

[5]对加拿大政府的民事诉讼,孟晚舟已经提起对加拿大政府的民事诉讼,指控其“严重侵犯”自己的宪法权利。

三、相关评论

2018年12月6日,中国驻加拿大使馆指责这一逮捕严重侵犯人权,美国指控她违反了所谓的制裁伊朗法案,而这是美国国内的法律,美国的“长臂管辖”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这是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

美国一手打造,精心维护了二战以后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美国对中美贸易极度不满。他认为中美贸易中,美国不但吃了大亏,而且培养了一个竞争对手。根据霸权主义理论,美国是不会允许任何国家去挑战他的霸主地位的,这就是中美贸易战发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孟晚丹案发生的政治背景。

四、自己的感受

我作为中国人,对孟晚舟的遭遇非常气愤。通过这一事件,看出美国打压发展中国家、排挤中国企业的丑恶嘴脸。我们必须自强自立,掌握核心技术,在国际上多拿专利,才能不受制于人。

推荐访问: 作文 感想 集合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