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质监调研】质监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目标几点思考

时间:2023-09-08 13:09:01  来源:网友投稿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目标的几点思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是一项反腐倡廉的战略性措施,对于遏制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调研】质监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目标几点思考,供大家参考。

【质监调研】质监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目标几点思考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
工作目标的几点思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是一项反腐倡廉的战略性措施,对于遏制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质监部门在上级局和地方政府、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习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主题,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省、市、县廉政会议精神,在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等反腐倡廉制度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将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内容分解到领导、科室、责任人,切合实际地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夯实“一岗双责”目标,将业务工作和反腐败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依法办事,用制度管人,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有力促进了质监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较好的维护了经济发展秩序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了较好的质监队伍形象。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看到,在新的形势下,质监部门承担的任务更重、肩负的责任更大,面临的困难更多,涉及的工作面更广,稍有不慎,不仅会对自身造成负面影响,更严重的是会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失。因此,我们必须重新思考,正确定位,认真对待,做好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我个人认为,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必须把好以下三个关键环节。

一、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目标的责任条款要具体

明确责任,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的首要环节,是责任制的基础。因此,在制定责任制和目标任务的时候,必须根据质监部门垂直管理的实际,紧紧围绕着“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

首先要明确责任的主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体,领导班子首当其冲,但在实际操作中应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为重点。实践证明,腐败的客观条件是有权利和权利失去制约,主观条件是思想道德防线崩溃。反腐败斗争要取得成效,因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关键取决于质监部门的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决心和重视程度。因此,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除了要明确领导班子的责任外,应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上。应根据职权和任务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责任。特别是要对主要领导的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中央明确规定,“一把手”要把履行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肩挑”。“一把手”能否把“两付担子”一起挑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硬”,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质监部门垂直管理以后,地方上的横向监督基本趋于弱化,主要以垂直条条监管为主,在监督措施上除了自律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就好比一个人的身体要健康不生病,不仅仅要靠自身锻炼增强免疫力,还必须有健全的医疗检查和有效的药物治疗体系,否则,再健康的人也不可能不生病。因此,针对质监部门垂直管理的特点,在基层局建立必要的监督机构和健全必要的监督体制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另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上要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软任务”也要有必要的“硬指标”。使“两副担子”、“两个责任”在形式和内容上充分地体现出来,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两个责任”意识。

其次,要着重抓好重点、热点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制建立。这些部门是质监部门的内设权威机构,质监部门的监管工作要靠他们去实施,这些部门如果管理薄弱,很容易导致问题的发生。明确规定这些部门的领导和职工的廉政责任,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监督制约,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强调违规也要受到处罚。因为,违规是违法违纪的必经之路,这条路不堵死,违法违纪的问题迟早要发生。现在的规章制度已经不少了,但是许多制度和措施往往得不到落实,从而导致了许多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所以,我认为,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保证各项廉政制度、措施得到认真落实,也就是如何从制度上加强防范的问题,我们应在这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二、严格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目标的关键环节

制定出一系列廉政工作责任制度,只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不能说有了好的制度就等于搞好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严格、科学地进行考核,才是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另一关键环节。

考核工作要目的性强、措施得力、奖罚分明,决不能走过场、搞形式。考核、评价不准确,奖惩也就谈不上准确,就会失去考核的本来意义,有害而无利。如果走过场、搞形式,或者虎头蛇尾,就会使善良的人们“看破红尘”,使违规违纪者胆子更大。因此必须做好考核工作。才能准确地评价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才能使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有一种严肃感和信任感。有了这种严肃感和信任感,廉政建设工作才能有效地推进,质监部门的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考核工作要改变思路,在肯定基层局工作成绩的同时,侧重于以考核问题为主,也许所起的作用会更好。在一定程度上“只报忧不报喜”或“多报忧少报喜”的做法不一定不好。传统的考核方法往往“以肯定成绩为主”。其实,许多“成绩”是一些共性的工作过程,肯定成绩往往有许多是客套话。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更主要的是淡化了对存在问题重视,使被考核基层局容易产生“自我感觉良好”,不利于对问题的重视和整改。因此,考核、检查工作应该改变思路,以发现问题为主,这样做,一是可以引起大家们对考核工作的高度重视。二是可以促进被考核单位对自身存在问题重视和整改。三是可使考核工作更加简化、准确、有效。

当然,不报喜或少报喜,不是说对那些改革性的、卓有成效的廉政建设措施,以及领导干部和职工廉洁奉公的模范事迹视而不见,应大力宣传弘扬,但这些应纳入部门的业务工作考核之列。

考核要取得实效,最重要的要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搞得好不好,行风正不正,领导干部是否廉洁,单位的职工最有发言权。质监部门考核工作除坚持以往好的做法外,应更注重民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方法,应召开被考核单位的党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参加民主测评大会,专门对领导班子和每个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如果设立了基层监察机构的话,要重视他们的评价意见。测评的结果作为考核评价这个基层质监部门和每个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重要依据。这种方法比小范围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的准确性和监督效果都会好得多。试想,如果一个单位或一名干部在党风廉政问题上,被群众评为“不满意”或“不合格”的时候,会产生多大的监督效应呢。

三、严格责任追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是一项具有强制性、威慑性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执行好这一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的又一关键环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实行责任追究能否做到赏罚分明,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能否真正得到加强的问题。如果有规不行,违规不究,或者是重违轻罚,势必造成制度荒废,法纪松驰,问题更多。现在有许多问题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执纪不严,追究不力。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目标要得到很好落实,就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必须敢于撞硬,敢于动真。

责任追究条款要尽可能的具体明确。责任条款除了要明确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要怎么办、不准怎么办”外,还应该规定“违反了哪条规定、出了什么样的问题要受到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只有这样,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才便于“对号入座”,有据而准确地进行奖惩。当然,党风廉政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复杂的和多种多样的,不可能规定得哪么具体细致。关键是要抓主要矛盾,抓问题的主要方面,将党风廉政建设中哪些最主要、最容易出问题各个环节,制定出具体的责任要求和处罚规定。特别是要针对三重一大、财务管理、政务公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民主决策等,制定出具体的责任要求和处罚规定。有了这样的规定,就容易把握奖惩的“度”,更重要的是对这些容易出现的问题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把反腐倡廉的关口前移,这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他们功、过的准确评价、奖惩,对于促进他们的工作,进而促进质监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责任重大,工作辛苦,该重奖的要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重奖;当他们工作失职或失误给单位甚至是事业造成损失时,该追究的也要动真格追究其责任。只有责、权、利平衡,赏罚分明,才能促使他们尽职尽责,管理好单位,谋划好工作,落实好质监工作方针政策,才能干好各项工作。其次,责任追究一定要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正确的思想和工作方法。要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贯彻好《廉政准则》,必须认真坚持这一方法。工作中,决不能简单地仅凭违法违纪案件的有无、多少来评价这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好与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区别对待。如果党风廉政方面出现违法违纪案件,是属于该单位的领导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该教育的没有教育,该建立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该形成的制约机制没有形成,该遵循的工作制度没有遵循,或者用人严重失察,由此造成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如果上述该做的工作都做了,下级仍出现问题。或问题存在于过去,暴露于现在,这就要客观地看待和处理。特别是对那种具有开拓精神,管理严格的领导,他们不护短,不遮丑,敢于揭露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下属的问题主动查处,主动整改,从而使本单位的管理和廉政建设得到加强,这样的领导不但不应该追究责任,还应该视为其政绩。

如果不加分析地,把下级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所有违法违纪案件,一律视为领导责任来追究,就会使报喜不报忧的不良风气漫延。对那些竭力护短遮丑、有案不查、瞒案不报一经发现的,应当从严追究领导责任。做到这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定会结出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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