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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调研】县国土资源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完整版】

时间:2023-09-10 14: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就是要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为核心。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严格控制和严厉打击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调研】县国土资源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国土调研】县国土资源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完整版】



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管理就是要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为核心。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严格控制和严厉打击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查取证工作难,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国土资源违法行

为调查取证工作中,当事人往往不配合调查机关进行调查,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在查处大要案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经常受到威胁。例如:笔者所在的县局在查处一煤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案件,在听证过程中,有人当面威胁执法人员;在查处我县城区一居民非法开发房地产一案,没收该居民房产时,该居民开始是采取找人拉关系,被执法监察人员毫不留情的拒绝后,就采取打威胁电话、实行恐吓、在办公室纠缠等手段对我局分管执法监察的副局长进行威胁。象这样事例还很多,严重影响执法监察人员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开展工作。

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地方政府干扰大

在查处重大或招商引资违法案件过程中,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较大,少数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机构编制和财政权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局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中就难免出现尴尬的地位。

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较难操作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虽然几经修改,但仍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任何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对有什么权力?如何制止?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很难实施。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权十分有限,即使个别条款有执行权,都不便于操作。例如:《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提供电、火工产品。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真正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只能责令停止开采,而通知停电、停供火工产品的只能是同级人民政府。操作性不强!

四、履行依法行政的经费保障不足

在当前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只管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钱、财、物都是由地方政府管理,能真正用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上的费用相当有限。再加上市级国土资源执法支队虽然已提升为副处级单位,县级国土资源执法大队提升为副科级单位,但都无单独的核算体系,且执法监察的交通工具极为落后,从而对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执法监察人员待遇在同类执法单位中偏低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最辛苦、最得罪人,常年处在国土资源管理最不好干的第一线工作,还要经常下到最危险的矿井等地实地勘察。虽然要以“执法为龙头,全面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口号提得响,但涉及到具体问题时往往走样。全国各地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大部分都有一定的经济目标任务,真正用于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方面少。测绘人员和征地拆迁有外勤补助,监察室人员有监察津贴,连信访人员仅对信访案件进行分类或转批,每月都有80元信访津贴,而具体处理落实每件信访案件和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却什么也没有。国土资源部最近出台了真正具体落实的执法人员连一分钱的津贴也没有,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至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办案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政策,既无标准,又不具有操作性。

建立长期有效的国土资源监察体制,必须分析新形式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在各地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能独立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权,具有高度影响力、约束力、管制力的现代执法监察体制。结合我们基层工作实际,提几点解决问题难点的建议:

一、建立国土、公安和监察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林业、税务、海关等部门早就引入公安机制,使这些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与手段大大的加强。事实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对抗性上,都不亚于这些部门。现阶段,公安部门介入对有效制止毁坏耕地、违法用地、非法采矿等行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就现行体制,目前笔者所在的县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虽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也付出很大的代价(每年要给公安部门提供5万元的办案费用,对派出的干警还要支付工资补助),不便开展工作。同时,与监察部门联合执法,可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火工产品供应制度在矿山企业进行生产的过程中,需要采购炸药的,必须由国土部门签署意见,公安部门才能发放炸药,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这样有利于制止乱挖滥采行为。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三、实行省以下执法监察人员人、财、物、事由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统一收编、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成立监察总队、市级成立支队、县级成立大队。但这次体制改革,上级部门只实行业务领导,人员编制和经费等属于地方管理,在执法过程中,放不开手脚,不敢碰硬,导致执法处于被动状态。建议实行省以下执法监察机构的人、财、物、事等都由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统一收编、统一管理,完善执法监察体制。并向地方派驻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省级向市级、市级向县级派驻2名国土资源监察专员,一段时间后,再实行异地交流。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的工作主要是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当他们发现地方政府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或行政干预国土资源执法时,可以要求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调查处理,或者自已依法处理,确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三、为严格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目前,基层局虽然装备有执法车辆,但真正用于执法监察方面的不多。建议由省厅发文,从土地出让金和矿业权价款中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罚没款给执法单位用于专项执法,不得挪作他用。对于配备执法监察车辆、电脑、摄象机、数码相机等现代化高科技的执法办案装备,应由省级执法监察局明确统一配置,确保高效、快速、准确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四、适当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确保专业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议由省厅和财政厅联合下文,制定具体标准,落实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津贴。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明确执法监察人员具体标准:每人每月市级补助200元、县级补助150元不等,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这一高风险工作,得到社会的认可。并由财政拨出专项经费,为每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或平安保险。同时,对于办案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在提拔上要优先考虑,保证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执法人员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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