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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10-15 1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众创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在全社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打造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龙坡区(高新区)区级众创空间的申请受理、组织实施等具体管理行为,以及参与众创空间申请、审查、评价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  众创空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愿申请、评选择优,统一授牌、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手段,能够提供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特点的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具备提供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线下服务载体。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米,其中,为创新企业及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75%以上,其余为公共服务场地(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企业及创客共享的创客聚集区、会议和交流区、商务洽谈区、开放式的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等物业平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科技创新服务);

(三)建有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技术咨询、市场调查与分析、创新产品展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撮合、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招聘、入驻企业和创客动态监测等创新创业服务;

(四)拥有专业化专家团队。机构拥有一支以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科技特派员和专业人士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导师数量不少于5名,且与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五)拥有一套融资服务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入驻并开展活动,组建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投基金,为创客提供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各类融资服务;

(六)聚集一定规模的创客或创业团队。现有在孵企业、团队(个人)不少于30家,每年培育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新型孵化器运行机制,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一)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定期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项目路演、投融资讲座等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创意设计大奖赛,构建涉及项目发现、团队组建、企业孵化、后续资金支持等全价值链的区域创业服务生态体系;

(二)规范企业入驻制度。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中小微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修订版)、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

(三)创新服务模式机制。利用“互联网+”、“创投基金+”等手段,推进服务质量提档升级,向创业者提供高效、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原则上众创空间内企业孵化期不超过三年,对于发展成熟的入驻企业,应当为其在对应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优先提供合适办公场所;对于经营不善、发展前景受限、违规违纪等不再符合众创空间入驻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劝退。

第七条  众创空间申报授牌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委每年面向全区发布众创空间申报通知;

(二)初审。申报主体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申报至区科委;

(三)复审。区科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现场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的方式复审初审结果;

(四)审核。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对复审结果形成审核意见;

(五)公示确认。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六)授牌。根据公示结果给予授牌。

第八条  对经授牌的区级众创空间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

(二)参与九龙坡区十大优秀众创空间以及十大创业项目、十大创业导师、十大创客之星等评选活动,具体操作程序和相关事项另行制定;

(三)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创客、创业团队和创新企业;优先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建立各类共性技术平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平台优先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及创业企业开放。

第三章  众创空间的管理

第九条  区科委对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信息库,按要求报送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区级众创空间复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经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应在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对具备全国一流品牌效应、创新服务能力居于全国领先水平的众创空间,根据建设资金需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强度和方式。

第十二条  区科委每年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复查,对不合格的给予摘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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