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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办法】“两牛一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10-26 0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两牛一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两牛一猪”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5〕25号)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黑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办法】“两牛一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畜牧办法】“两牛一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完整版】



“两牛一猪”标准化规模养殖

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两牛一猪”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525)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两牛一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黑牧综〔201616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通知》申报“两牛一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及获得省级批复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项目管理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成员单位由县畜牧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

第三条  项目扶持对象、扶持范围、建设标准、补助方式、补助标准、运行程序等均按《省通知》文件要求以及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后续出台的具体规定执行,本办法不做另行规定。

第四条  项目申报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政府须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乡镇政府须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勘查,核查项目是否符合《省通知》附件1选址标准要求,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商登记、项目的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项目总平面图》等五项附件材料,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畜牧局、县财政局。对2016年申报“两牛一猪”项目的,需认定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是否为201591日以后新建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并出具证明材料附于正式文件之后。

第六条  获得本投资计划批复的项目,建设中及建设完成后的日常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县畜牧局、县财政局负责定期组织抽查。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里出台的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按照《省通知》附件2格式编写,建设内容须符合《省通知》附件1相关标准。附件材料中的《项目总平面图》应当由县畜牧局审核盖章。

第八条  办公室组织成立“两牛一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对项目申报的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委员6人,评审委员由畜牧、财政、发改、环保、国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县畜牧局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的畜牧专家委员,在项目评审当日从畜牧专家库中抽取。同一畜种且建设单元数量相同的项目评审,采用同一组畜牧专家委员,不重复抽取。财政、发改、环保、国土的评审委员,由所在单位在评审当日决定参加人员。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作为向省级申报项目的排序依据。排序原则坚持规模优先。对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同一畜种且建设单元数量多的排在前,数量少的列在后;同一畜种建设单元数量同等的项目排序,以评审得分为序。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前,建设单位须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办公室组织预评审。预评审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项附件材料以及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完善,再行提交正式评审。

第十三条  办公室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评审前,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建设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合格的,进入正式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时,由建设单位的负责人、项目建设技术总负责人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人员参加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质询,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给予答辩,评审委员会成员现场量化评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实行百分制。《分值表及相关评分细则》由办公室按照《省通知》制定。《分值表及相关评分细则》由办公室负责修订。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评审项目须坚持审慎、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量化评分实行实名制。

第十七条  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对不存在竞争性排序情形的,可在预评审的同时,组织畜牧、财政、环保、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实地核查、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合格后予以上报。

第十八条  对拟申报项目是否获得农业开发、扶贫开发等国投项目支持的,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并决定是否申报。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涉及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对评审委员提出回避的申请,有合理理由的应当准予。回避申请由评审委员会报请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实行承诺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并作出书面承诺。对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建设的,视为不合格项目,所有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竣工验收制,由领导小组按照省里关于验收工作的规定,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由办公室组织验收。县审计局须参与验收,对经审计验收合格项目方可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畜牧、财政、发改、国土、环保及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便利为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施加影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按纪检监察等部门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作规定与省相关规定或者解释不一致的,以省规定或者解释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向省级指示;省级指示由县级酌情处理的,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日后如需进一步修订由领导小组决定,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畜牧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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