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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防城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全文)

时间:2023-11-03 11: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防范或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防城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防城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全文)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防范或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安委〔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桂安委〔20157号)、《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防办发〔20151号)和《中共防城区委员会办公室  防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防城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防区办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及区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对象包括:

(一)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党政领导班子;

(二)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分管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重点行业领域的负责人;

(四)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采用随机抽取班子其他成员12人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五)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六)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其他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采用随机抽取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总数的5%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相结合。既考核领导班子,又考核班子成员,并将领导班子的考核成绩作为班子成员考核成绩的基础。

(二)重点考核和一般考核相结合。既对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和区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考核,也对未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考核。

(三)过程考核、现场考核与指标考核相结合。以过程考核为主,现场考核和指标考核为辅,既对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和实效进行考核,也对安全生产监管的目标结果进行考核。

(四)表扬与惩处相结合。考核结果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区人民政府向各乡镇(街道)、各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第四条  区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代表区委、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各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及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牵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以及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区安委办承担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及考评结果上报、通报等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范围、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考核方式等具体事项。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由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等部分组成。采取指标考核、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方式进行。

第七条  指标考核,重点考核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和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  

第八条  现场考核,重点考核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体系、宣传培训体系、保障体系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演练、执法队伍的人员、装备配备情况、事故查处工作情况、领导责任追究情况、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考核区安委办由牵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以及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区安委办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参加现场考核组人员来自被考核单位的,应予以回避。

(二)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按照考核要求,在现场考核前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分别形成班子述职报告及班子个人述职报告,并在现场考核时提交考核组。

(三)被考核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向现场考核组汇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现场考核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个别谈话、现场核对,按照评分标准逐项给出考核分值。现场考核时只对领导班子打分。

(四)现场考核组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被考核对象提出整改意见,但不得透露评分情况。

(五)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现场考核组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区安委办。

第九条  日常考核,重点考核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区安全生产政策规定、重大行动、重要活动、督办事项等情况。日常考核为扣分项,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区安委办上报有关数据、文字材料、安全生产信息、事故情况,以及参加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等情况。全市性、全区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原则上纳入日常考核范围,区安委办根据各督查检查组的意见建议和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上报材料的有关情况,及时审定扣分分值,并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在年度考核时统一汇总,计算考核分值。

第三章  考核评分标准与结果形成

第十条  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千分制和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由指标考核得分、现场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得分累计构成。

第十二条  未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其他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由本部门履职考核得分构成。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由本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考核得分的10%计算得分;乡镇(街道)政府、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由本乡镇(街道)政府、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领导班子考核得分的10%计算得分;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由本部门履职考核得分的10%计算得分。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责人考核得分由本乡镇(街道)、本部门领导班子考核得分折算分、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考核得分累计构成。

第十五条  同时分管多个行业(领域)的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分管负责人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按照一个行业(领域)一个分数的原则进行打分,并按平均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十六条  对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领导班子集体考核,满分为1000分。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700分以上900分以下为良好,600分以上700分以下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得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对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称职,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得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区安委办及时整理汇总指标考核、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的成绩,形成本年度的考核结果,经区安委会审查后,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党政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

(一)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二)道路交通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59人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负有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五)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对辖区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负有责任的。

(六)本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或善后处置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

(一)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本行业(领域)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有责任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道路交通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59人负有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行业)。

(三)其它行业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负有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行业除外)。

(四)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

(五)本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负有责任的。

(六)本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或善后处置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区安委会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安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及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因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一票否决”的,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做出检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农林场、小峰经济作物场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不称职的,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事故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跟踪追究不受任职期限和职务变动等条件限制。

第二十六条  考核对象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一经核实,考核等次降为不合格等次,并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及方案由区安委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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