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2023年度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3篇【通用文档】

时间:2023-01-17 18:00:05  来源:网友投稿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1  第五条燃气专业规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消防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燃气工程建设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3篇【通用文档】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1

  第五条 燃气专业规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消防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燃气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燃气专业规划,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外,需要使用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选址和初步设计,必须报经设区的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2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新型复合燃气必须经省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消防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经营性气源。

  第十八条 燃气生产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瓶装燃气的重量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的约定,设立公*秤,对钢瓶内的残液实行计、退、倒残的制度。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应当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同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无法事先确定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恢复供气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夜间二十一时至凌晨六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定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该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用户也可以直接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其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无偿给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退还因误差向用户多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接受用户对燃气质量、重量和经营服务方面的监督。

  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使用和缴费以及服务情况;用户的消费权益受损害的,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价格、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3

  第二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监察,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届满仍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由原资质审批机关撤销其燃气企业资质,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配备抢修人员和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预案。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管道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泄、漏气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存、输配必须使用经法定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和有关安全附件。

  从事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向交通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钢瓶实施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对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销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超过检验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依法处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过检验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应当暂扣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

  钢瓶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实施。行政机关、钢瓶检验资格认证机构和不具有钢瓶检验资格的单位不得参与钢瓶检验业务。

  第三十一条 禁止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以及不合格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二)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进行简易充装;

  (三)用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

  (四)充装后的液化石油气重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允差值;

  (五)分支机构或者经销站点违反规定存放液化石油气带气钢瓶;

  (六)向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液化石油气;

  (七)擅自充装或者流动使用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钢瓶;

  (八)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除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外,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适合当地燃气气源要求的,由检测机构出具适配证明。经营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根据适配证明在燃气器具上标明适配气种。未经检测擅自标明适配气种,或者未标明适配气种的,不得销售。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燃气器具在同一市、县不得重复检测。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上门服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四条 除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认可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企业要求和燃气器具的使用说明使用燃气和燃气器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管道燃气设施;

  (二)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三)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发生燃气严重泄漏、火灾、爆炸时,应当立即切断气源,组织抢救,并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或者省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推荐访问: 福建省 管理条例 燃气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3篇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1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