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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菁华1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3-05 17:50:04  来源:网友投稿

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1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菁华1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菁华1篇(精选文档)

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1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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