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五篇

时间:2021-12-08 15:24:09  来源:网友投稿

心得是汉语词汇,拼音xīn dé,是指工作或学习中的体验和领悟到的东西:凡人读书,各有心得;学习心得。出自清·朱克敬 《瞑庵杂识》卷二:“凡人读书,各有心得,虽契友不能同,亦不能喻。”、 清·陆以湉 《冷庐杂识·学医宜慎》:“ 程杏轩医案,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5篇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篇1

会议记录

会议名称:机关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

时间:2016年5月3日下午3:00

地点:市XX局会议室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参加人员:机关党组理论中心组成员

会议内容

议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XXX:根据“两学一做”活动学习安排,今天下午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下面先请刘建科同志组织学习,然后大家讨论。

XXX:下面我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章党员;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六章党的干部;第七章党的纪律;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九章党章组;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党员权利;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

XXX:刚才XXX同志已经组织学习,下面大家讨论。

XXX:通过学习《党章》,党员要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

XXX:对《党章》的深入学习,我认为党员要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作为从事环卫工作的党员同志,就是要在认真扎实地做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不断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开拓工作新思路,全面提高环卫工作水平和质量,为我市双创工作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和坚实基础。

XXX:对《党章》的深入学习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理解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既体现在党的宗旨和行动纲领上,同时也体现在她的每一个成员通过履行党员宗旨和义务而表现出来的先进性上。因此没有党的先进性就不会有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反过来讲,如果没有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则共产党的先进性就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说,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意义深远,关系重大。我们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看待名利、权力和地位,勤奋工作,努力创新甘于奉献,不断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共产党员本色。要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XXX:《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党员权利,不断结合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提出一系列重要的方针和原则,采取积极得力的措施,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践证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XXX《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试行条例"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中央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以党章为基本依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制度创新上狠下功夫。一方面,着力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制度,使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更加规范;另一方面,着眼完善党员权利行使的程序,使党员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XXX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当前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我们一定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要求,切实抓好党员权利保障的各项工作,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XXX:今天组织大家学习了《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并深入讨论,大家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见解。会后大家要认真学习《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认真领会党的章程和党员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篇2

党员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党员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总体说明

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形成

   《中 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由中共中央20xx年9月22日正式颁布实施的,该《条例》是在1995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 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专门法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起 到了重要作用。

    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意义

《条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科学总结了我们党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丰富了党员权利的新内涵,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的措 施,拓展了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的方式与途径,规范了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应当 履行的职责,体现了党的建设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 权利,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广大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 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五章38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 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党员权利”共8条: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 容;第三章“保障措施”共15条:用较大篇幅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第四章“责任追究”共7条:明确了党的 组织和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第五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条例》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包括了充分保障党员 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使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二是既注意继承,保留了“试行 条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定;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对党员权利的具体内涵、行使途径和保障办法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二、结合工作实际,对《条例》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1、党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结合《条例》第二章内容说明:

第六条: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权利的具体规定。

如我们普通党员参加支部生活会、参加上级和系统组织的学习培训(如区里组织基层党务工作者培训班、经贸系统党员培训班等)是党员参与基层党的建设,发表自己意见,行使自身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第七条:党章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党员有“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两项具体权利体现出来,一是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加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二是党员在党报党刊上参加讨论的权利。

为了能够保证党员更好地行使上述权利,本条例规定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基本出发点或前提,即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本条是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对党的工作提出 建议和倡议权的具体规定。党员积极地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也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内在和必然要求。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过程也是党员参与党内事 务的过程,这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意识,如果党员能够在党内自主地、平等地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倡议,就能够更好地激发广大党员的创造性 和积极性,主动参与党内事务。

我们局的党员干部也可以经常对我们支部和经信工作提出合理而有建设性的建议,这对推进工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九条:本条是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批评权、揭 发、检举权、要求处分权和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的具体规定。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我们党加强党内监督,搞好自身建设的重要方 式。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鼓励党员之间开展开诚布公的批评,才有利于发现问题,找出缺点或失误,进而修正错误。

当然,党员在行使揭发、检举权,要求处分权,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的时候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遵守有关纪律规定。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本条是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规定。对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这是发 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党组织对某个问题组织党员进行表决时,参加表决的党员可以根据自己对所要表决问题的研究和理 解,自主地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十一条:本条是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申辩、作证和 辩护权利的具体规定。党纪处分,是指党员因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 为而承担的相应后果。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党组织对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必须坚持审慎 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要听取并重视受处分党员或者被鉴定党员的意见,从而使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鉴定做到客观、公正。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 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允许本人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是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重要途径和保护党员合法权益的重要 手段,因此,党章将此规定为党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十二条:本条是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不同意见声 明保留和反映权的具体规定。党的各项决议和政策是党的意志和政治主张的集中体现,党员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加 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前提,也是党员必须首先履行的基本义务。党员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既包括执行党员所在组织的决议,还包括执行其所在组织的上 级组织直至中央的决议和政策。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规定党员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有重要意义。

第十三条:本条是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请求、申诉和控告权利的具体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有着严密组织的执政党,党员和党组织是 党的主体。党员加入党组织之后,就和党组织成为了命运共同体。一方面,党员要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 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另一方面,党组织也必须关心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当党员遇到重要问题依靠党 员自身的力量不能解决或者难以解决的时候,有权请求党组织帮助解决,这既体现了党组织强有力的坚强后盾和党的温暖,又能解决党员的后顾之忧,从而更好地发 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

我们局党支部一直坚持谈话交心制度,班子领导与股室负责人、党员与党员间,交流谈话。通过谈心,及时了解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听取党员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党员 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党员作为党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党员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对于党员依 法享有的公民的权利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该党员的申诉控告材料依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党组织应采取措施,与党外组织 或者个人联系协商,提出建议,要求停止侵害,保障党员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正常行使。

各位党员们,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 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把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 的。有的同志误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想享 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因此,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 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篇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它对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对人民民主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了每个共产党员应有的权力。这个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党内团结、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的重要法宝。

我们中国共产党党员都有行使建议和倡议的权利,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是党的智慧之源。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宗旨和目标的实现,要靠我们每个共产党员团结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党的事业要兴旺发达,并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而应对自如,并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广开言路,开阔思路,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我们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有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基础,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党同志的利益和要求。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一员,要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责任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非常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将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积极、正确地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有利于党组织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党员的真实意愿和要求,有利于我们党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使广大党员充分享有民主的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为党的建设提出建议,让党组织的视野更开阔。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不断发展的执政实践,要求我们党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搞好党的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能力,把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动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

我认为,只有抓住党内民主建设这个关键,才能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能力,党内民主的发展才会有可靠的组织保证和正确的方向。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员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和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篇4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含全文解读)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解读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在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以下为您整理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解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2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又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该《条例》是在1995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以下称简《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条例》第一条把“发扬党内民主”修改为“发展党内民主”,这一字之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内民主问题认识和重视的升华。

发扬一般是指提倡或发挥的意思,而发展则是指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或指扩大的意思。这一字之改,是为了把党内民主提到了新的高度,对坚持和推进党内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   

总则部分把《试行条例》的7条调整合并为5条,不仅在文字上显得精炼,而且具有深刻的含义和体现出新的要求。   

例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试行条例》是放在第三条作为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的,而《条例》则是放在第一条,作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予以规定的。这体现党中央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对严肃党的组织纪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条例》把《试行条例》第三条中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具体阐述的内容删除了,而把“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新增内容)作为目的,写入了第一条。从而,使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更加完善、明确和具体,即,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其根本出发点在于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   

《条例》第二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通过对有关条款的调整和具体文字的修改,把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内容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   

例如,《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把《试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改写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把“必须坚持”改成“应当自觉”,是为了表明党中央对党员的要求由注重外在强制发展到注重内因的转化;把“保持一致”改为“保持高度一致”,表明党中央对党员思想政治纪律观念的要求更加严格;把“思想上政治上”的笼统概念改为“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显得比较明确具体,既便于党员遵守,又便于党组监督制约;另外,加上“不得公开发表”这个限制词,表明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发表不同意见,而是应当内外有别,在党内讨论可以言论自由,畅所欲言,在社会上公开发表言论,则必须讲纪律,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个限制词的增加并不简单,既强调了党的纪律性,又拓展了党内民主的空间和原则。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把《试行条例》第十一条“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修改为“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把“只能”改为“应当”,把“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改为“有关党组织”,意在放宽送达批评意见的限制,因为,“有关党组织”除了“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外,还可能包括有关的同级党组织或下级党组织。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把《试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修改为“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级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这里,把党员对自己本人问题的申诉与对他人问题的申诉分别进行规定,对本人问题的申诉并没有规定“逐级”,只是对他人的问题提出意见才规定要“逐级”,这实际上扩大了党员对本人问题申诉对象的选择权。同时,

《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这是《试行条例》所没有的内容,是对党员请求、申诉和控告权利的进一步扩大。   

《条例》第三章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措施的规定,有15条之多,既对《试行条例》所规定的8条措施进行了修改,又增加了许多新的有力措施。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把《试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修改为“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这里虽然只增加“歧视”二字,但充分体现党中央对党员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的保护政策。

(2)《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把《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的规定修改为“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这表明,党中央不是一般地要求保护揭发、检举人,而是立足于从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和机制的高度提出要求,解决问题。

(3)《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把《试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对于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修改为“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这里,把“不得进行追究”修改为“应当受到保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申辩、作证和辩护的正当权利实行切实保护的政策。

(4)《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把《试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修改为“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这里有两项新的要求:第一,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这实际上是强调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不能不闻不问,而必须进行复议、复查;第二,受理复议、复查的是有关党组织,而并不一定是原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这充分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党员的申诉权利。

新增加的保障措施主要有:

(1)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这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党员的知情权。

(2)第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这充分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

(3)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第二十条第三、四款规定:“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的委员会及其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党中央对党员民主权利和党内民主决策的高度重视。

(4)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这一条充分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涉嫌违纪党员的正当权利,同时,对有关党组织执纪办案提出了新的要求。

(5)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这是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党员异地谋职、打工等新情况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这是针对国企改革过程中,有的党员下岗失业,一时难以找到合适工作致使生活困难等情况作出的规定。这两条规定,充分体现党中央对维护党员权利的整体性、全面性的关心和重视。   

《条例》第四章责任追究,对《试行条例》第四章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和第五章程序和责任,进行了合并整合。   

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党组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规定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途径、程序和办法。特别是《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里实际上是对《党章》关于“保障党员的权利”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的规定的具体化。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归口管理,有利于监督检查,有利于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篇5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

目前,省公司与分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党委部署,在全公司党员中广泛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旨在使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先进性意识,为移动公司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在全党开展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行教育活动,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战略部署,是新时期加强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科学理论对伟大事业的指导作用,归根到底要靠广大党员干部去组织、去推动、去落实、去实践。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保证。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教育活动,就是要努力把全体党员锻炼成“三个代表”的坚定实践者,使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永葆党的先进性。我们要以对党对 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投入到这场教育活动中去,通过教育全面提高广大党员的素质,在思想上、行动上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的实现。

其次,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事业成也在人,败也在人,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党员队伍。

通过学习教育活动,使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心思想、新观念,树立积极进取、勤奋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要以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这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各种各样的冲击面前,党员领导干部始终要坚定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信仰,坚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定对改革开放的信心,坚定对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信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站稳立场,明辨是非,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战胜困难,经受考验,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

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是一个长期的党性锻炼过程。领导干部要把模范实践“三个代表”,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作为自己的终生课题,坚持学习不止、实践不止、改造不止。要把保持先进性贯穿于自己的全部生活和工作之中,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任何条件下,都能始终如一。自觉向先进人物看齐,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绝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更不能与落后分子为伍。要领风气之先,成为全社会的表率。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身体力行先进性的要求,以模范和行动影响带动周围的党员和群众,体现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要按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具体落实以下几点:

一、政治理论上要保持清醒坚定。这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首要条件,其核心就是要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解决好信、知、行的问题。其一是信。就是要坚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们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坚信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其二是知。从哲学上讲,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知它,同样,感知到的东西能够进一步加深其理解。我们要在思想理论上真正弄清为什么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能走资本主义道路或倒回封建社会。无论当今世界风云怎样变化,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其三是行。行,就是要带头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带头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建设好党的组织、塑造好自己形象,要自觉高举旗帜、维护核心,积极拥护和支持改革。

二、思想道德上要加强修养。思想道德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是文化建设的基础和核心,决定着社会文化的性质和前进方向。共产党员思想道德修养的过程,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必须切实解决好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懂得为谁当官,为谁服务,怎样用权的基本道理。否则,就不可能科学地对待人生,就会在各种错误思潮的冲击下丧失崇高的人生追求,难以分辨真善美和假恶丑的界限,难以抵御形形色色腐朽思想的侵蚀。

三、业务能力上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就是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素养和本事。在革命战争年代,对一个统兵者的要求是智勇双全,如果有勇无谋必然要吃败仗。在和平年代,能力低下也必然政绩平平,或者造成损失,失去威信。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强、水平高,

学习人:陈晓东

2016年7月13日

推荐访问: 党员 学习心得 条例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