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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制度】宿松县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30 18: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宿松县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经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制度】宿松县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城管制度】宿松县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



宿松县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经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局统一领导、单位分工合作的财务管理制度。局机关、环卫所、县生活垃圾处理场、综合执法大队财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财务股分部门统计各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实行经费自负盈亏。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以收定支”的原则,经费支出不得透支。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及时编制单位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依法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财务经济活动,对单位财务经济行为进行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原则,经费审批人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不符合财务规定要求的不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支出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对超预算开支、无预算开支严格把关,履行监督审核职责,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财务会计人员在报销前要认真核实报批手续,对未予审核和审批的单据一律拒报。对经检查发现明显不符合要求,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的,立即反馈给财务股负责人和局分管负责人,经核实并纠正后方予以报销。

第六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重大财政经济活动、项目计划的安排以及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调整须报局党组批准。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罚没收入、拨入专款、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及时上缴。

第九条

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各单位不得将收入作为单位的往来进行核算和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本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费支出、事业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财务支出单据真实、合法、准确、规范。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并写明报销事由。财会人员须对原始凭证和基本要素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各项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强化预算管理,讲究支出效益,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各项基本支出的范围和手续。

1、人员经费,按照人员编制数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方面的规定执行,并作为列支的依据和标准。

2、办公费,包括笔墨纸张等日常办公用品、文印耗材和报刊订阅等费用,办公用品由各单位组织购买。

3、电话通信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月结算报销。

4、差旅费,按照财政局规定的相关意见执行。

5、车辆、器具设备修理费,车辆、机器设备修理由各单位统一负责,车辆修理凭修理通知单到指定的政府采购单位或部门指定的维修点修理,报销修理费用时须附修理费清单、政府采购核准单及正规修理发票。

6、车辆耗油,车辆加油一律到部门指定的加油站凭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管理制度,由各部门合理确定车辆月油耗。

7、公务接待费,凡公务接待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执行有关公务接待标准。节假日加班、错时值班工作餐统一到指定单位食堂就餐,各单位按标准给予适当伙食补助。特殊情况经局领导同意由各单位按规定标准安排。

8、设备购置费,设备采购须按照年初预算和政府采购规定进行。

9、所有公务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各单位费用报销单据须确保真实合法有效,并按支出用途分类整理、粘贴整齐,报销票据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各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到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审批权限把关制度。同一经济事项单项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支出,在完备手续后,由局分管负责人批报;同一经济事项单项金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支出,在完备手续后,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局分管负责人批报;同一经济事项单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事前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局办公会研究后由局分管领导批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大额资金用款计划实行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制度。各单位除正常人员经费以及银行托收的日常公用支出外,每月23日前向财务装备股提交下个月的《大额资金用款计划申报表》,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实行分部门管理办法。由各部门确定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和电子明细账(与国资办联网)。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财务装备股严格按照《国资办》有关文件要求,应用电子软件建立全局监督管理明细账,故意损坏或遗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制度自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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