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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办法】珠海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办法

时间:2023-10-08 15:00:32  来源:网友投稿

珠海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航运办法】珠海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航运办法】珠海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办法


珠海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行政水域内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渡口是指设置在本市内河水域两岸专供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它设施。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有其它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及其指定市级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渡口渡船由区政府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渡口渡船的日常经营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渡运经营人负责。对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区、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水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督促各区(镇)政府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

(三)督促各区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四)组织、督促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等工作。

(五)建立珠海市的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辖区设置渡口的规划、建设、撤销的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海事、航道、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渡口设置和渡船渡运涉及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所在地或相关区(镇)人民政府协商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设置渡口,由渡口所地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提出。

(二)负责统筹安排本行政区渡口、渡船的建设(造)、更新改造、维护保养和撤渡建桥工作。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成立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及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台帐,每年与镇(街)政府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落实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指定部门,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开展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组织、督促、指导、检查镇政府指定部门(渡口渡船所有人)、渡船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渡运安全生产。

(五)加强与海事、交通、安监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学生放假等渡运高峰期,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间,应当督促指定部门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维护渡运安全和秩序。

(六)督促指定部门落实渡口工作人员、渡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渡口工作人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七)组织打击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渡运行为,取缔非法渡口。

(八)指导本区域渡工生活补贴标准,督促镇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统一协调购买渡船保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九)制定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演练。渡船发生一般等级以上险情或交通事故时,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到现场组织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镇(街)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镇(街)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年与村(居)委会或渡船经营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报区政府指定部门备案。督促村(居)委会、渡船经营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配足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日渡运量超过1000人的渡口,应当建立签单发航制度,并报区政府指定部门备案。

(三)负责向村民、学生、渡船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协调所在地学校,加强学生乘渡规则教育。

(四)制定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增加设施投入,在渡船安装带有视频功能卫星定位系统设施装置,通过科技手段抽查督促渡口渡船经营人主体责任落实。尤其做好恶劣天气、洪水和重大节假日等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必要时增派人员到渡口现场维护渡运安全和秩序。

(五)制定渡口渡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参加)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在事故发生一小时以内向海事机构、区政府报告

(六)检查督促渡船经营人和船员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符合要求的适任证书,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

(七)建立渡口、渡船、渡工管理档案,健全渡口渡船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台帐。

(八)按照“以渡养渡”原则,应当积极筹集资金,做好渡口、渡船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管理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申请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并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确有困难的渡船经营人适当的补助。根据渡船产权归属,组织落实渡工和乘客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协助职能部门,制止和纠正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行为。

第十条  渡船经营人责任

(一)渡船经营人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操作规程,依法履行安全渡运的义务,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负责渡运安全日常管理。

(二)使用适航的渡船,保证安全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负责渡船、渡工和乘客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投入。

(三)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聘用无有效船员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航行;在批准的渡运航线航行,落实安全措施,严禁渡船超载、带病冒险违法航行。

(四)服从管理,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渡运高峰期,配合区(镇)政府相关部门维护渡运安全秩序。根据恶劣天气、水文和航行通(警)告信息,严格遵守安全航行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行安全的决定。

(五)遇有洪水、台风、大雾、季节性大风等恶劣天气,渡船应当停止渡运,并及时在渡口发布通告;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渡运的,应当报渡口所在地镇政府及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六)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保护好渡船的视频功能卫星定位系统设施装置,保持数据上传。禁止人为干扰、破坏视频监控设施。

(七)负责日常渡运人、车、货数量的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日渡运量超过1000人的渡口,应当落实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八)遇险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进行自救,并在半小时以内将发生事故船名、时间、地点、伤亡、载客(货)量、天气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区(镇)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职责

(一)协助镇政府落实渡口渡船现场安全管理。根据村民生活、工作需要向上级政府申请设置或撤销渡口。

(二)加强村民、渡船经营人及船员、渡工的渡运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其遵守渡口渡船乘船守则、防止超额载客等渡运安全规定。

(三)村委会每年与渡船经营人签订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报镇(街)政府责任部门备案。

(四)检查督促渡船经营人和船员、渡工遵守有关渡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止渡船带病、违法航行。负责管理农用船所有人,制止和纠正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镇政府。

(五)在恶劣天气、洪水和重大节假日渡运高峰期间,应安排人员到渡口现场维护渡运安全和秩序,防止渡船超载或强行冒险渡运行为。

(六)协同渡船经营人负责购买渡船、渡工和乘客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一)按市政府要求,协调、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区(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

(二)督促、指导各区(镇)政府做好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规划,协助区(镇)政府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和市政府的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推进渡口渡船更新改造,不断改善渡运安全条件。

(三)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部署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珠海市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渡船进行登记、检验、船员考试和发证,协助区政府开展渡口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依法对渡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二)参与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专项活动。

(三)履行珠海市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职责,对发生事故的渡船,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进行搜寻救助。

(四)参与当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部署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渡口渡船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并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参与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专项活动。

第十五条 公安、农渔、航道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渡口渡船实施安全管理。

第三章  渡运保障

第十六条  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对不服从指挥或不遵守渡运秩序的,渡口渡船工作人员可拒绝乘客、车辆上船过渡。

第十七条  渡口渡船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社会公共交通体系,保障渡运安全投入。

第十八条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合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和渡船保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渡口渡船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引导学生遵守乘渡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渡口、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等渡运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依照《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安监局、珠海海事局等部门每年组织综合检查2次。检查内容参照《珠海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标准》。

各区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督促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依照《辖区渡口渡船检查表》内容,做好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渡口设置/撤销呈批表》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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