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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杨浦区关于开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优选名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精选文档)

时间:2023-10-11 13:00:3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开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优选名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杨浦区关于开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优选名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杨浦区关于开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优选名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精选文档)



关于开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

“优选名册”工作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本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中实施“优选名册”工作。为有序推进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组织建设总体部署为依据,以实施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优选名册”工作为抓手,为本区广大公共服务需求者和公共服务购买主体搭建一个搜寻优质公益服务资源的信息平台,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提供一个激励先进的政策环境,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运作能效、服务质量、发展活力和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承接本区相关部门(街镇)购买的,以杨浦区社会公众和单位为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非本区注册登记的上述三类社会组织)。

三、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诚信自律

本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优选名册”的入选标准、入选方法、入选程序、入选结果等均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申报参加“优选名册”评选的社会组织,应恪守诚信自律的原则,确保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统一管理,归口审核

区民政局全面负责牵头推进、研究协调、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区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社会组织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其中非本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区民政局审核)。

(三)定期核定,动态管理

“优选名册”工作实行“定期核定、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方式,管理周期为一年。在每自然年度的7月起,对上一年度量化核定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重新核定,产生新的“优选名册”。在管理周期内,如社会组织发生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况的(见评选标准),或者发现其他重大负面情况的,则随时取消该社会组织列入“优选名册”的资格。

四、评选标准

(见《杨浦区社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优选名册”评分指标》)

五、“优选名册”产生的方法和程序

(一)社会组织申报

符合条件申报的社会组织可在指定网站申报参选“优选名册”,并填报应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上对社会组织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其中非本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区民政局审核)。

(三)区民政局复审

区民政局进行复审,确定本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优选名册”。

(四)信用信息比对

区民政局将审定的“优选名册”的社会组织名单,交与市社团局进行信用信息比对,凡发现信用情况存在等级偏低的,则取消相关社会组织入选“优选名册”的资格。

(五)确定“优选名册”,平台发布

区民政局经上述流程后,确定本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优选名册”,在每年91日前在指定网站上发布。

六、信息平台

本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优选名册”的信息平台纳入“上海杨浦”门户网站。社会公众可通过该网站进入“杨浦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优选名册’”网页,浏览相关信息;本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区相关部门(街镇)的操作人员可通过该网进行相关操作。

七、结果运用

(一)区相关部门(街镇)等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原则上应在列入“优选名册”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中确定中标单位(登记成立未满2年以及非本区登记成立且在本区开展业务活动未满2年的社会组织除外)。

(二)对连续三年列入“优选名册”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可以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并相应延长服务年限(经费合同按年度逐年签订)。

(三)对连续三年列入“优选名册”前十名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激励。

(四)对连续三年列入“优选名册”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简化年检程序,不再实施实地检查和专项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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