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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法】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10-11 17:18:03  来源:网友投稿

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社保办法】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151)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彬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比例承担,列入年度预算,足额拨付。

第三条 县人社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具体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丧葬补助金审核审查、资金申报和发放支付等工作。各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组织宣传、资料填写、资格审查、统计上报等工作。具体业务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各村(居委会)根据各镇工作要求,负责本村(居委会)居民丧葬补助金初审上报等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标准及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户籍,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领取待遇的城乡居民正常死亡后,享受死亡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1200元。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死亡丧葬补助金:

()死亡后未及时上报,造成冒领养老金的;

()自杀及从事非法活动致死的;

()道路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具有法定赔偿责任人并获得赔偿的;

()服刑期间死亡的;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向所在村(居委会)及时上报死亡信息,并在死亡后30日内申请办理丧葬补助金手续。逾期未申报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第七条 (居委会)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负责填写《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收回参保对象的《待遇领取证》,上报镇政府初审。

第八条 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申报丧葬补助金的同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与丧葬补助金审批资料一同上报,未能按时上报造成多领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否则不予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等支付手续。

第九条 各镇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进行初审,并对丧葬补助金申领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死亡人员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领取资格后签注意见,将《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连同《待遇领取证》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批。

第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各镇上报的资料审核确认后,按期向县财政申请发放资金,将丧葬补助金及本人个人缴费账户余额一次性划拨到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在丧葬补助金发放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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