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民政方案】湖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整)

时间:2023-10-12 16:54:02  来源:网友投稿

湖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143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湖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湖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整)



湖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143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152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着力帮助流浪乞讨、监护缺失、失学辍学、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注重从源头上预防,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经研究确定吴兴区朝阳街道都市家园社区、月河街道东湖家园社区和道场乡施家桥村为试点地区,其他区域为试点跟进区。

二、工作对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基本权益失去保障或受到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

(一)孤儿或监护缺失:孤儿或法定监护人服刑在押、吸毒、重病重残、失踪等原因失去有效监护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二)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原因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

(三)流浪乞讨:正在流浪乞讨,或有流浪乞讨经历,或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以及从事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

(四)重病重残:自身生理、心理和精神状态异常或失去生活自理、学习等能力的未成年人;

(五)家庭贫困:因家庭经济原因导致失学辍学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

(六)留守流动:父母长期外出且缺乏关爱的未成年人。

三、具体任务

(一)构建一张工作网络。构建“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充分整合政策资源和部门资源,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二)实施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开展对象摸底排查。乡镇(街道)组织以试点村(社区)为单位对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摸底造册,信息录入,建立台账;对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动态管理。二是编制救助帮扶项目。乡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服务专业机构等对摸底排查出的困境未成年人进行研究分析,针对性地提出有效帮扶措施,重点从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帮扶救助、跟踪随访等方面入手,实施分类救助,加强监测预防。三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公益慈善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试点工作;探索引入社会工作专家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有关工作。

(三)建立五项工作机制。一是发现报告机制。以发动全社会第一时间发现困境未成年人为目标,建立多渠道发现和多载体报告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筛查和及时通报,提高家庭成员、邻里、教师、医生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有效整合12345阳光热线、110指挥中心、救助管理24小时求助热线等报告受理渠道;对困境未成年人落实社工或委托社会组织负责跟进,强化动态管理,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做到及时发现。二是调查评估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评估制度,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牵头,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制定家庭监护评估、风险等级评估和需求评估标准,对受胁迫、暴力、性侵、遗弃、忽视、虐待六种伤害重点关注,并根据受伤害程度和频次,将困境未成年人划分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等级,进行帮扶保护。三是分类帮扶机制。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提出个案帮扶计划,对有困境未成年人的贫困家庭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就医、就学、法律援助等政策;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四是社区保护机制。推动社区开展宣传倡导、文体活动、临时照料、学习辅导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探索利用各社区社会福利机构作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场所,开展临时托管、寄养等业务;利用社区已有的资源或场所,建立社区未成年人服务中心,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开展社区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和培训。五是监护权转移机制。对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或监护失当,需要转移未成年人监护权时,要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及时转移其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512月底前)。成立市未成年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二)基础实施阶段(20161月—20163月)。完成困境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区域未成年人基础台账;制定发现、报告、评估制度的细则和具体工作流程;完成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调整有关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4月—201610月)。分类实施服务项目,搭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平台,完善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帮扶工作,努力从源头上消除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失学辍学、遭受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发生。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611月—201612月)。全面总结工作成果,提炼经验做法,形成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经验模式,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定期通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做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调整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责任处室,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区域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各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与年度工作考核挂钩。各单位要认真制定落实推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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