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学校方案】瓦房店市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10-13 12:45:04  来源:网友投稿

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方案】瓦房店市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学校方案】瓦房店市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车运营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公司运作、专车专营、部门监管、财政补贴、保障公益”的基本思路,通过完善试点,稳步推进,规范和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创造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现校车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杜绝超载超员、非法营运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为全市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出行环境。

三、管理要求

本方案所指校车,是指市政府统一配备以及社会力量购置的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校车实行专车专用,只允许该车辆按既定路线接送本车次学生上下学,不准从事其他营运业务,严禁顺路载客。校车在运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买卖、转让。校车服务的对象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以及经批准参加各类活动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市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协调一致,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维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市教育、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建立完善校车管理责任制度。市政府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教育、公安、财政、交通、安监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校车办”),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和中小学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分管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1.市教育局

1)优化学校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

2)与各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联合市公安局、交通局对各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配合市公安局、交通局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

5)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帐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

6)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2.市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落实好校车相关税务减免、资金筹措等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做好校车购置、补贴、奖励经费筹集等,并按期足额拨付到位。

3.市物价局

会同市教育局适时制定指导性运营价格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涉及学生用车的价费优惠政策,严厉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

4.市公安局

1)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2)加强校车准入源头管理,负责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做好校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3)加强校车行车监管,查处校车超载、超速、酒驾以及使用“三无车”(无牌无证无保险)、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和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

4)在学生上学、放学重点地段安排警力,维护交通秩序。交通拥堵时,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5)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6)根据交通管理规定,合理设置防护栏、警示牌、减速带、斑马线、限速标志、道路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5.市交通局

1)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非法营运接送学生车辆;

2)按照公路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地受理并审批校车乘降站牌的设置申请;

3)在省道、县乡道路两侧的学校门口和学生上学、放学路口以及急弯、陡坡、桥梁、临水等危险地段,根据交通管理规定,设置防护栏、警示牌、减速带、斑马线、限速标志、道路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各乡镇、街道、经济区配合实施。

6.市安监局

1)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及各乡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将校车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安全工作目标考核;

3)认真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校车安全事故。

7.市审计局、工商局

负责校车公司注册登记,按照国家规定制订有关优惠政策;做好对校车运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8.乡镇、街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所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属地校车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等安全管理工作。

1)定期组织辖区内交警中队、派出所、交管所、学校等单位,开展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查处超载、超速、带病行驶和农用车、三轮车等非法载运学生行为;

2)改善交通条件,保障道路、桥梁质量。科学设置停靠站点,对会车困难路段增设会车点,对垂直相交路段增设弯道,确保校车行驶顺畅;

3)在乡村道路两侧学校门口和学生上学、放学路口以及急弯、陡坡、桥梁、临水等危险地段,根据交通管理规定,设置防护栏、警示牌、减速带、斑马线、限速标志、道路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市公安、交通等部门应督促、指导落实到位;

4)负责做好有关校车接送方面的维稳工作;

5)及时支付校车运营有关费用。

9.校车营运公司、校车个体业主

加强车辆管理与维护,确保校车性能安全;聘请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上岗,安排好随车照管人员,并做好驾驶员、照管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驾驶人、照管人签订安全责任状;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校车安全顺利行驶,与学校做好学生清点交接手续;做好价费公示,严格按标准收费;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0.中小学校

1)了解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掌握学校校车的需求情况;

2)与校车公司和个体业主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并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市教育局备案;

3)确定专人负责校车管理工作,落实小学中、高年级(三年级及以上)和中学阶段校车的车长和上下站点点长的配备培养,协助做好乘车安全管理;

4)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乘坐校车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公司和个体业主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

6)教育引导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配合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打击、整治活动。

(二)校车、驾驶人资质管理

1.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许可,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不得超越、鸣笛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2.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驾驶载客汽车的各项有效证件,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60周岁之间;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

6)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及犯罪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市公安、交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证明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方可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三)法律责任

1.乡镇(街道)、部门、学校、校车公司、校车驾驶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及本办法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处罚款的,罚款不得计入运行管理成本,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乡镇(街道)未及时支付校车运营费用(超过半年),由校车办报校车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停止校车服务,直至费用结清。

2.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乡镇(街道)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市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警示。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分;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6.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它规定

1.对于城区内学生家长为学生自愿包乘的取得运营资质的学生通勤班车,市教育、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杜绝不合格车辆和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坚决制止非客运车辆从事学生通勤运输经营活动。

2.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园车,遵守本方案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校车管理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履行校车管理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管理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司其职,全面推进。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及方案要求,通力合作,要在各自的职能工作范围,主动开展各方面工作,配合和支持职能部门共同抓好各项工作,形成横向、纵向的工作协作网,形成厚实的工作基础。相互间要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协作与共,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管,抓出成效。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形式,要切实加强对全市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检查、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学校进行限期整改,确保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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