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住建办法】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3-10-13 13:00:32  来源:网友投稿

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县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和人防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提高我县的防空抗毁和防空减灾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县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和人防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提高我县的防空抗毁和防空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韶府办〔2007326号)、《关于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韶人防联〔20141号)、《关于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韶人防〔201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县县城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中心镇。县人防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批和管理。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一)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县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防护类别和用途,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防护类别;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

(三)县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必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等级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选择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四、申报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提供的资料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报告;

(二)发改局立项批文或备案证;

(三)规划部门修详规或方案批复(含图纸);

(四)规划部门《兴建工程报建表》;

(五)地形图、地下空间平面图和至少两个方向的建筑剖面图(如地下层全埋置,可不提交).

五、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

(一)提供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报资料,领取县人防部门核定批复设计要点后,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审核单位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和审核事宜。(设计和审核单位须在韶关人防部门备案所列范围内挑选)

(二)设计、审核文件一式两份提供给县人防部门,经确认无误后,按图订购人防设备(人防设备单位须在韶关人防部门备案所列范围内挑选),并提供设备合同原件一份进行备案,即完成人防前期报建程序,出具办结手续。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流程图

六、易地建设管理

(一)易地建设的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韶关市人防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县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除前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3.按国家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4.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5.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易地建设费的缴费标准

经审核批准易地建设的,按如下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缴纳标准为: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3%的标准折算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为: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为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099号)的规定,除结合民用建筑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收费标准为:(1)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缴纳兼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单建式地下空间的开发,按人防工程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30%的要求兼顾人防需要,或按总建筑面积30%的应兼顾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2)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房区改造项目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工业生产厂房、车间等,予以免收。

七、易地建设申报需提供的资料和缴费程序

(一)提供县规划部门核发的兴建报建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基础大样图原图一份,复印件一份;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查验后返还)。

(二)经按规定核价后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托收单据,到指定银行缴款,返还执收单位联及执收单位稽查联。

(三)由建设单位在县人防部门领取兴建报建表原件(签章)及所有人防手续报批回执。

八、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应当委托人防专业质量监理机构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并将人防专业质量监理机构的资料报送县人防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按人防专业审图部门审核通过和县人防部门核准后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纸施工。

(三)接收县人防部门核发的验收通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县人防部门到现场验收,逾期或不通知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验收步骤:

1.建设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大板配筋、墙体插筋完成时,及时通知县人防部门到现场验收,确认无误后再行浇捣大板混凝土。

2.建设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墙体配筋、人防设备门框预埋完成时,及时通知县人防部门到现场验收,确认无误后再行封模和浇捣墙体混凝土。

3.建设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顶板配筋完成时,及时通知县人防部门到现场验收,确认无误后再行浇捣顶板混凝土。

4.建设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整体工程、人防防护门扇及装修工程完成时,通知县人防部门到现场进行竣工验收,确认无误及县人防部门核查所有报建、建设资料齐全后,核发《防空地下室质量验收合格证》。

(四)人防工程如不按图施工导致未达人防规范要求,县人防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实施办法中有关条款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九、人防工程建设监督巡查执法

(一)人防工程监管

为维护正常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秩序,县人防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巡查行动。

(二)人防工程建设执法程序

1.对群众举报或者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违法案件进行调查,现场核实,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

2.对人防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且不按要求整改者进行立案调查;

3.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开会讨论后形成报告呈领导批示;

4.对拟处罚的,发出并送达《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诉申辩;

5.对决定行政处罚的,发出并送达《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6.当事人无复议和诉讼,人防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罚款;

7.逾期15天后不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人防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或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县人防部门对当事人或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修建人防工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十、法律责任

县人防部门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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