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民政方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10-15 10:27: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县低保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低保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辽民发〔201361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561日—615日)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重点对照检查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做法是否严格遵照操作规范。

1.受理环节:在受理居民申请低保救助时,是否要求申请人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低保申请要予以受理;对未达到受理条件的,是否做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要补齐的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

低保经办人员及社区(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申请低保救助时,是否按照规定备案,并单独进行登记。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环节:是否做到既核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又核查赡(抚、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应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指家庭及其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及其他财产)。调查人员由镇场、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工作人员、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等组成,是否做到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入户走访覆盖面是否达到100%。另外计算赡(抚、扶)养费时,是否认真核实每一个赡(抚、扶)养义务人的收入情况,是否有效杜绝瞒报、漏报赡(抚、扶)养人情况。

3.民主评议环节:民主评议小组由镇场、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民政办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数不得少于5人。民主评议是否按照规定逐户进行。民主评议议程是否包括低保工作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入户走访情况、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结果进行现场评议等程序。民主评议是否有详细记录,评议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回避。评议结论是否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全部签字确认。

4.审核审批环节: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等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条件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对审核结果等信息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是否有备案。县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镇场、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救助申请家庭进行入户抽查。并委托镇场、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对拟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家庭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户主姓名、保障人口、拟发低保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批准给予低保救助,并发放由市民政局印制的《辽宁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公示有异议的,镇场、街道办事处是否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5.资金发放环节: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低保金存折要由低保家庭户主或家庭成员保管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对行动不便或无行为能力的低保家庭,可以采取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低保家庭指定的委托人去金融部门代为领取低保金,且委托协议要交由镇场、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存档备查。低保家庭户主发生变更后,其家庭成员要立即告之镇场、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和县民政局,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低保金存折。此次低保管理规范工作要认真清查是否存在截留低保金、是否存在对低保金进行再分配等问题。

(二)整改阶段(2015616日—715日)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对自查阶段发现的受理低保申请未做到公平公正、入户核查未做到100%、民主评议流于形式、审核签字走过场、材料不齐就上报、公示摆样子、低保金违规发放等不按规范操作的问题立刻进行纠正。对存在下列行为且不纠正问题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公开通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故不批准低保的,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批准低保的。

2.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3.扣押或强制支配低保家庭低保金的。

4.贪污、挪用低保资金的。

5.扣留低保证和低保存折的。

6.低保拆户、拼户,将低保金实行再分配的。

7.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于201571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202室)。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要写明存在的问题,整改做法及结果。行政主要领导要在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抽查阶段(2015716日—816日)

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县民政局组成多个抽查组进村入户进行抽查。县低保监督咨询电话48108834855338,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公开监督受理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咨询、监督和举报等。县政府将对抽查中发现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镇场、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低保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低保工作负总责。镇场、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负责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低保救助审核等工作,也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低保部分工作。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参与入户走访、家庭收入核对的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要确保签字材料信息的准确性。

(二)及时纠正问题

此次城乡低保操作规范工作由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牵头。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照操作规范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决杜绝“等看拖”思想,确保此次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三)做好经费保障

县政府将各镇场、街道办事处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把低保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做好人员、经费、入户走访用车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入户走访覆盖面达到100%

(四)建立常态机制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要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此次自查过程中,对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社区(村),所属镇场、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工作。镇场、街道办事处要把定期复核制度作为一项常态管理机制,畅通低保进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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