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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法】肇庆市社区体育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10-16 12: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市社区体育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区体育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肇庆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办法】肇庆市社区体育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街道办法】肇庆市社区体育公园建设与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市社区体育公园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区体育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肇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社区体育公园是指在(或邻近)社区、面向公众开放、以体育锻炼和健身为主要功能,配置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体育健身器材设施和服务设施,适合不同年龄人群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同时兼有一般社区公园绿地功能的综合性设施。

第三条  社区体育公园按服务范围划分为:社区(居委会)级和住宅小区级。

(一)社区(居委会)级:服务对象为本社区(居委会)居民。由政府或社会投资。

(二)住宅小区级:服务对象以本住宅小区居民为主,覆盖住宅小区周边居民。由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投资。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社区体育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属政府投资的社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所需建设和管养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负责本辖区内社区体育公园的规划、选址、建设和监督管理,把社区体育公园建设作为建设文明、和谐社区的一项评价指标。

第五条  由住建部门、体育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社区体育公园的建设,体育部门负责社区体育公园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规划部门 负责将社区体育公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负责社区体育公园的规划指导、规划审查和项目审批。根据规划要求需要配建社区体育公园的项目,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社区体育公园的配建要求,并在项目报建和建设过程中要求社区体育公园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住建部门 负责社区级体育公园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配套建设住宅小区体育公园,实现住宅房屋、体育公园等公建配套设施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审批)。在土地出让时,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将需要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给予明确。

体育部门 负责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社区体育公园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体育场所及设施器材的使用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属政府投资的社区体育公园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照明、公厕等)建设、管养。负责在规划建设公园时,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路径,并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体育休闲区域。

发改部门 负责社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核定投资规模。

财政部门 负责统筹安排属政府投资的体育公园的建设资金。

第六条  社区体育公园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模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项目建设或者以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社区体育公园建设。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捐赠额达到或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社区体育公园可由捐赠人予以命名。

第七条  社区体育公园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社区体育公园的总体规划及新建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利用城市边角地、插花地、街头绿地及其他未利用地建设的不改变原土地性质的社区体育公园,报同级规划部门备案后即可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  社区体育公园建设的最低标准为:一个带灯光、围网的塑胶地面篮球场或草皮足球场,一套健身路径,两张乒乓球台。

第十二条  规划确定的社区体育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体育公园的功能、用地性质,不得侵占社区体育公园用地。因特殊需要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已经占用社区体育公园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

第十三条  社区体育公园的详细规划和设计,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社区体育公园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省、市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

第十四条  社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承建单位,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并报当地住建、体育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应与城市绿道网、城市慢行系统相衔接,并依托绿道向城市兴趣点延伸,构成“点、线、面”结合的绿色低碳立体公众健身休闲网络。鼓励利用住宅区域周边的荒地、不雅地、废弃地、小区公共用地及长期闲置土地等建设社区体育公园。

第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挖掘社区体育公园用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社区体育公园应当加强园容管理,确保设施、环境、景观达到规范要求,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优美的健身休憩场所。

第十八条  社区体育公园管理的主体单位、监管单位

社区体育公园管理采用“政府主导、分级监管、管办分离”的方式进行。可直接委托县(市、区)下属企事业单位作为管理主体单位,或者采取外包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主体单位,对住宅小区级的体育公园,可由住宅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主体,与小区物业统一管理。

(一)社区体育公园在建成通过检查验收后,当地政府与管理主体单位签订移交管理协议,由管理主体单位负责社区体育公园的日常管理。

(二)协议签订后,社区体育公园的使用权、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等亦一并移交给管理主体单位,但公园产权不变。

(三)社区体育公园移交后,由体育部门对社区体育公园的管理主体单位实施指导、监督及考核。

(四)监管单位定期组织专项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督促管理主体单位落实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协调解决社区体育公园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矛盾纠纷。

第十九条  社区体育公园管理主体单位的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社区体育公园日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明确各社区体育公园的具体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制;

(三)对社区体育公园范围内的体育设施按标准实行专业维护管理;

(四)保持社区体育公园环境整洁,植物生长正常,绿化符合观赏要求;

(五)指导公众科学参与锻炼,文明使用设施器材;

(六)协调处理各类纠纷及突发事件,维护社区体育公园秩序;

(七)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文体场所及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设施器材完备、安全及运行良好;

(八)设置与环境协调的公园名称、简易图示、文明标识及服务指引牌;

(九)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社区体育公园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在社区体育公园入口处或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公园名称、场地指引图、安全须知、管理规定及服务指引等;场地设施和器材在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置警示标牌。

第二十一条  社区体育公园管理主体单位应利用网络和手机平台,开发建立体育场地预订和使用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和手机对体育场地的实时查询、预定和其他个性服务功能。

第二十二条  社区体育公园的集体球类项目体育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可由单位和个人预定使用,单次使用时间和单场使用人数须符合有关规定。场地被预定使用后管理主体单位应提前在场地入口处向公众公示。

第二十三条  社区体育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因故不能开放的,应提前公示。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社区体育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征得社区体育公园管理主体单位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社区体育公园管理主体单位不得批准举办从事经营性的文体、娱乐、销售等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区体育公园内供公众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社区体育公园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乱扔垃圾、吐痰、便溺;

(二)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三)随处攀爬、涂写、刻划、张贴;

(四)擅自拉绳挂物;

(五)擅自堆放物料、搭建棚舍;

(六)从事赌博活动;

(七)携带宠物进入体育场所;

(八)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九)设置经营或擅自摆摊设点、宿营;

(十)在专项体育场所以外开展影响秩序的体育活动;

(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园区;

(十二)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公众秩序及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倡导建立“社区自治”的管理机制。发动社区居民、志愿者参与日常管理,形成县(市、区)、街道、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共同维护的良好机制。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体育公园管理主体单位应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制定社区体育公园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体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区体育公园管理主体单位应当按照公园容量接待公众,入园人数超出容量时,应做好控制入园人流及分流措施。

第三十条  在社区体育公园内组织50人以上的群众活动,除须经公园管理主体单位批准外,还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公众安全。

第三十一条  社区体育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休闲项目设施安装竣工后,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

第三十二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特殊专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社区体育公园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肇庆市公园管理办法》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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