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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10-16 14:00:07  来源:网友投稿

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速创新型巴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全文完整)



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速创新型巴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和《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办理追加预算。

第三条  专利资助奖励对象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在本辖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本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一)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资助标准

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资助。

(二)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英、德、日、法、瑞士专利权的,给予资助20000/件;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权的,给予资助10000/件。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的,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资助。

(三)201611日后,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政策、连续维持6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予以一次性奖励5000/件(需提交连续6年的年费缴纳收据);没有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政策的国内发明专利,按每年实际缴纳的年费予以据实等额补贴(需提交年费缴纳收据)。

(四)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优秀奖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需提交获奖证书或证明)。

(五)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需提交获奖证书或证明)。

第五条  申报国内专利费用资助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和《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申请明细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的凭证(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须向区知识产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和《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申请明细表》。

(二)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七条  专利资助采取专利权人自愿申报原则,区知识产权局每年31日至430日受理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授权的专利资助申报。专利资助在专利授权的次年申报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第三条、第四条条件的专利予以资助;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不予资助或暂缓资助,如审核时未发现或审核通过后发生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

(一)在办理专利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资助。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人或非正常专利申请联系人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三)对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暂缓资助。

(四)对专家评议属于下列情况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明显不具备创新能力;

2.明显不具有产业化前景的专利资助申请;

3.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明显不相关,且没有做运用相应准备工作的专利资助申请;

4.其他违反以专利运用和保护为目的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九条  实行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长足发展。

(一)本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取得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企业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当年在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登记,在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次年的31日至430日,须在区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登记。区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贴息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在15工作日内予以补充;逾期不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须向区知识产局报送下列材料:

1.巴南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3.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5.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上述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登记通知书、合同等材料应提交清晰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原件备核。

第十条  建立专利成果转化机制,促进专利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着力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一)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的登记、申报、评审和公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立项。

(二)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在实施当年须在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登记,项目实施并已经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次年进行申报,经评审组评审后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实行“以补代奖”的后补助资金管理方式,后补助资金额度为5-20万元。获评审组评分80-85分的,补助5万元;获评审组评分86-90分的,补助10万元;获评审组评分91-95分的,补助15万元;获评审组评分96分(含96分)以上的,补助20万元。

(四)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申报人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具有本区户籍的专利权人。

(五)申报区发明专利转化运用后补助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巴南区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申报书》;

2.专利证书;

3.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有效性证明应当是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4.专利公告文件;

5.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自然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证属实的,中止资助奖励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审组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巴南府办发〔201217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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