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民政方案】锦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10-22 11:00:33  来源:网友投稿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我市被确定为“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为扎实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锦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锦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我市被确定为“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为扎实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全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权益,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落实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创新方法。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可行措施,建立完善配套政策,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保护对象及试点范围

保护对象: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为基础,将救助保护对象延伸至困境未成年人,包括: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有外出流浪、违法犯罪经历及严重偏差行为的问题未成年人,因被拐卖、非法雇佣、传销及故意伤害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试点范围:全市被确定为“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各县(市)区确定不少于3乡镇(街道)、6个村(社区),松山新区、滨海新区确定不少于1个镇(街道)、2个村(社区)作为重点试点村(社区)。全市“四县五区”总计将确定不少于23乡镇(街道)、46个村(社区)为重点试点单位。

四、工作内容

我市构筑以“一个网络、六项机制、八类政策、五大行动”为重点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模式。

(一)建立一个网络

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避免职能交叉和帮扶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纵向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救助保护体系,在市、县救助站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村(社区)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筑牢未成年人救助、教育、司法、就业、医疗及生活等保护网络。

(二)建立六项机制

1.建立多位一体的社会保护机制。以各级救助站为核心,在村(社区)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派专人负责临时性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工作;通过社会机构、司法部门介入,从源头上解决家庭问题,彻底改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环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帮扶教育,让失(辍)学儿童享受合法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充分运用现代法律法规,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同时,发动社会组织、广大群众关心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保护机制。

2.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机制。主要建立“三巡一热线”机制。“三巡”为辖区巡逻、街面巡查、日常巡视。辖区巡逻主要由辖区内公安、城市管理监督局等部门进行巡逻检查,对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先期救助,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街面巡查主要由各级救助机构负责,开展街面巡查救助,引导困境未成年人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服务。日常巡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社区)干部、志愿者和辖区群众开展日常巡视、家庭走访、接受居民报告等,及时发现、劝告、引导困境未成年人接受救助。“一热线”即向全体市民公开热线电话,动员广大市民参与困境未成年人发现工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电话分别为:市本级4567091,黑山县5523338,北镇市2796677,凌海市8109188,义县7755500)。

3.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对象认定审核机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各村(社区)摸底排查出来需要救助帮扶的未成年人按照《锦州市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初步筛选,并填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本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报所属民政部门进行情况汇总,由市、县救助机构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走访核查,主要核查帮扶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家庭监护等情况,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提出救助帮扶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本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帮扶对象,然后报本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最终帮扶对象,制定帮扶措施,落实帮扶政策。

4.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帮扶机制。对本籍需要救助帮扶的未成年人,按“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原则实施救助帮扶,由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监督、卫生计生委、教育、团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落实救助保护帮扶政策;对非本籍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救助行动,主动联系所属地区相关部门给予帮扶。对非本籍常驻我地区的需要救助帮扶的未成年人开展关爱行动,特别是对需要接受教育的学龄儿童,教育部门要落实好他们的义务教育;对弃婴,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精神,开展救助帮扶工作;对因无法查找其家人而滞留在救助保护机构的智障儿童,由本级民政部门牵头安置到福利院或敬老院;对患有重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先医治,后救助”的原则开展救助帮扶。

5.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关工委、妇联、教育部门职能,以活动为载体,教育家长正确教育管理孩子,让未成年人远离家庭暴力;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街面巡逻查控和重点治安管控力度,以车站广场、繁华街区、旅游景点、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为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或护送至各级救助机构。各级救助机构要及时接收公安、城市管理监督等部门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并做好救助服务;村(社区)做好辖区内困境未成年人临时保护工作。

6.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分流机制。救助机构、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妥善安排护送其返乡;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长期滞留在救助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各级民政部门要妥善安置到福利院或敬老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适龄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教育部门予以教育资助或减免学费,妥善解决好助学问题;人社局要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对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对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牵头,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1247号)相关规定进行医疗救助;人社和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帮助政策;残联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相关帮扶政策。

(三)落实八类政策

1.对孤儿,由市民政局牵头落实孤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安排到市福利院。

2.对留守儿童,由团市(县)委牵头落实帮扶措施。

3.对患重大疾病儿童,由市、县民政部门牵头按《锦州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医疗救助,市、县卫生部门负责落实新农合帮扶政策。

4.对失(辍)学儿童,由市、县教育局牵头,市、县民政局、人社局、团市(县)委和妇联协助,共同落实助学政策,帮扶实现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5.对困境儿童,由市、县民政部门牵头把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人纳入城乡低保范畴或及时落实临时救助帮扶政策,对失去家庭抚养能力的困境儿童安排到市救助站、福利院、乡镇敬老院。

6.对问题儿童,属于有心理疾病的问题儿童,由团市(县)委牵头落实帮扶措施,市、县(市)民政局负责聘请心理咨询师和社工专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止;属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问题儿童,由市、县(市)司法部门牵头开展“法制宣讲”帮扶。

7.对残疾儿童,由市、县残联牵头予以帮扶。

8.对服刑人员子女中的未成年人,由市、县司法部门牵头落实帮扶。

(四)深化五大行动

1.深化“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民政、综治、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监督、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积极主动救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告别流浪。

2.深化“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教育部门要大力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校园。

3.深化“打拐”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市、县民政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及妥善安置。

4.深化“异乡关爱”行动。对异乡流浪未成年人生活上要关照,心理上要辅导,并为其提供文化法制教育、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5.深化“结对子帮扶”行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通过引入“希望工程”、“春蕾慈善行动”、“蓓蕾慈善救助工程”等项目,与帮扶对象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

五、相关部门及职责分工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

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监测监护网络,建立贫困家庭关怀帮扶制度,在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社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助理每月要做好回访监护工作,填写困境未成年人回访登记表(详见附件3),每季度向属地民政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其中,村(社区)负责建立村(社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填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本信息登记表、困境未成年人服务档案,做好预防、宣传及临时性救助工作。

精神文明办: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营造关爱困境未成年人的社会舆论氛围。

综治办:负责将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救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

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

民政局: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开展,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本地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库,填写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4),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低保等保障范围。定期向政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工作人员培训机制。

教育局:负责困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建立在校困境学生档案,由学校填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本信息登记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帮扶,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公安局:负责从源头预防困境未成年人犯罪,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防止家庭暴力、打击拐骗妇女儿童的工作机制。支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民警或由所在社区民警兼职。

司法局:负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建档、帮扶工作,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负责组织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虐待未成年人家庭成员的案件依法受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财政局:负责安排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经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已具备就业能力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非法用工行为。

城市管理监督局:充分利用城管数字化平台协助做好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团市委:负责组织动员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妇联:负责将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等工作总体计划,积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动员志愿者参与困境未成年人帮扶工作。

残联:负责依法维护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慈善总会: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未成年人家庭,特别是患有重病或精神障碍家庭,进行扶贫济困资金资助,建立慈善扶贫家庭走访慰问制度。

关工委:负责组织全市离退休群体开展关心未成年人活动。

六、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准备阶段(201491日—10月底)按照民函〔2014240号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保护网络构建阶段(2014111日—20152月底)。搭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开通社会保护网站,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库,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全面推进工作阶段(20153月—201512月底)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帮扶项目、流浪未成年人异乡关爱项目、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管护项目、失学辍学未成年人回校园项目等。在法律、政策层面提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全面总结提高阶段(20161月—20166月底)完善保护体系,查摆工作不足,归纳经验做法,构建具有锦州特色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锦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5),依托市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共同解决工作难题。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职责和领导责任,指定具体经办人员,并报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2188852,联系人:王铁成。

(二)创新工作机制。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承办”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爱心家庭、志愿者团队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试点工作,构建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监管评估,社会力量开展调查评估、心理关爱、教育辅导、法律服务、救助保护等具体工作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利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专项资金,支持相关部门开展“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市级民政部门要推动福彩公益金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倾斜,同时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

(四)加强机构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站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规划拟定、宣传引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临时监护等职责。加强救助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重大意义,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同时,积极发挥村(社区)对群众宣传教育的功能,扩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知晓面,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推荐访问: 锦州市 未成年人 民政 【民政方案】锦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