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交通方案】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时间:2023-10-23 12:00:3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方案】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交通方案】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

行业健康发展的

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精神,积极稳妥的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效促进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多元化的出行服务,保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和辽宁省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理清改革思路,抓住工作重点,细化任务清单,以行业稳定为大前提,坚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五大工作原则,统筹把握好“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网约车新业态与巡游车老业态,乘客与驾驶员和企业三者利益,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等五大关系,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两大作用,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和行业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全面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错位发展,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为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结合我市的城市特点和发展实际,合理把握网约车的运力规模,研究编制我市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推进绿色出租汽车行业建设,加快淘汰老旧出租汽车,制定我市的出租汽车“油改气”工作方案,引导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车鼓励政策,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在2017年完成出租汽车行业油改气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

三、改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有限期使用制度

(一)严格执行经营权有限期和无偿使用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具体期限,明确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主体变更条件及要求,制定经营权变更办理程序。(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

(二)妥善处置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对于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完善经营权准入和退出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

(三)切实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制定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经营权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数高的企业和个人使用。对于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网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办等)

四、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

(四)积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督促出租汽车企业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切实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制定落实有关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政策,规范和鉴证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总工会)

(五)严格执行我省有关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制度。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注册上岗从事运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资格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六)积极构建共赢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的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和定额任务。(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总工会、市行业协会等)

五、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

(七)规范巡游车运价管理。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立健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完善运价监管法律法规,加强运价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出租汽车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稳定。(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等)

六、推动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

(八)推进巡游车与网约车的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的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通信办、市工商局等)

(九)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非现金的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通信办,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等)

(十)引导巡游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等)

(十一)注重巡游车服务品牌建设。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特色服务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行业模范典型和服务明星,强化安全和服务质量监管,强化诚信和优质服务教育,切实增强对乘客需求结构变化的适应性和满足性。(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信用办、市总工会等)

七、规范网约车发展

(十二)严格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和车辆、驾驶员管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备线上线下的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为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高品质,差异化的要求,制定我市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经营准入、退出条件,许可流程和办理程序,制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设立网约车驾驶员从业标准及条件。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营口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依法发放《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通信办、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

(十三)切实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承运人主体责任。加强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方面等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强化网约车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明码标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提供运营服务,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向乘客提供发票,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通信办、市网管办、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八、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四)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属性,完善发展政策。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是指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上下班早晚高峰或节假日出行期间,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前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应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权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网管办、市委宣传部等〕

九、加强出租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十五)编制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规划。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公安局等)

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

(十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和注册上岗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查处。将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信用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

(十七)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的服务质量测评和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测评和考核结果。增加行业监管的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网管办、市通信办、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

(十八)健全完善法规体系。通过制定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地方立法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十九)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做好改革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及协调服务等工作。建立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各级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十一、加快建设智慧出租汽车行业建设

(二十)建立健全监管平台。建设政府行业监管平台及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实现与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及乘客评价等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通信办、市信用办等)

十二、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主体责任

(二十一)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出租汽车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交通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更要加强协作沟通,牵头做好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建立起相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联合工作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决策和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抓紧组织做好工作推进方案,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全力做好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稳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落实出租汽车企业主体责任。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承担承运人在保障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乘客权益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传统巡游出租车要适应市场变化,主动转型升级,大力探索新的经营模式。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遵守市场规则,主动规范经营行为,依法纳税,承担安全稳定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各出租汽车企业)

十三、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交通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尽职履责,做好各项改革工作。改革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实施。强化对各县(市)区改革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扎实有效的推进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各项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等〕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准确把握改革原则和方向,为严格执行改革政策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加强舆论引导,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及时澄清谬误。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控反映的焦点问题,加强对虚假负面信息的管控,对造谣、误导、煽动性的网络信息要采取处置措施。加强社会沟通,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改革中重大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处置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网管办、市信访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等〕

(二十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重大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送有关信息,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应及时上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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