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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柳江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24 13: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柳江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柳江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柳州市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本县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副职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乡镇、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新机制,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领导干部任职满两年以上的要有计划地安排任中审计,重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任职五年内,至少安排一次任中审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 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审计局负责实施;县审计局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经县委与柳州市审计局协商后,由柳州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依据。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机构、人员、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县审计局负责人或者委托单位负责人决定;县审计局负责人的回避,由县政府或柳州市审计局决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联席会议统一管理、协调、指导、监督下依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县委组织部每年12月中旬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县委、县政府的意见,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情况提出反馈意见,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县审计局报请县长审定,纳入县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追加审计计划草案,由县审计局报请县长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具备一定条件。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离开任职岗位一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领导干部离任时距任中审计不足一年的;

(七)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突出重点和讲究效率的原则,突出对重点单位(部门)、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期间、范围根据需要和可能兼顾的原则,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领导干部任期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

(二)已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对任期内未审计的年度重点进行审计,并结合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一并作出评价;

(三)任中或举报事项审计的期间、范围按委托要求或举报情况确定。

(四)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需要追溯审计的不受上述审计期间、范围限制,并可延伸审计到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在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形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或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乡镇、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乡镇、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乡镇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或检查机构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或检查机构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到特殊情况,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县委、县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债权债务资料,以及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资料;

(四)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相关资料;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检查机构做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述廉报告以及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七)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组进点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上述个人书面材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县审计局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责任制考核情况、各种专项检查结果和信访查办情况,提请其他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在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被审计的领导和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县审计局审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报告。

审计中发现涉及到相关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重大经济问题的,县审计局应当及时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并专题向联席会议汇报。

第三十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部门、单位、乡镇基本情况,经费来源和会计核算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或检查机构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主要情况(包括:主要经济责任指标、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大项目投资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重要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效益情况;领导干部个人廉洁情况);

(五)所在单位、乡镇的债务情况;

(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及依法需要移送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

(七)委托单位要求反映的其他问题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处理遗留经济问题的情况;

(九)责任界定及审计评价;

(十)审计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县审计局应当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30日内,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县审计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的书面结论。县审计局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县委书记、县长;提交县委组织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为基础,审计评价结论应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事实和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作出。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县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县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审计局申诉,县审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柳州市审计局申请复核。

柳州市审计局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是指县审计局根据审计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乡镇、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个人廉洁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

综合评价是指县审计局根据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情况作出的结论。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原则;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原则;

(三)权责一致与依法办事原则;

(四)突出重点与慎重稳健原则。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第三十九条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内容包括

(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任职乡镇、单位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和本县经济政策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乡镇、单位的经济行为是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经济政策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乡镇、单位重大经济、经营决策制度建立情况、民主决策情况、决策执行效果情况;

(四)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乡镇、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五)个人廉洁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第四十条  综合评价内容

主要是依据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情况,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四十一条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标准

(一)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三个等次。

1.真实等次标准: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影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账务处理差错金额占审计金额比例在3%以内(不含3%),不影响使用“真实”评价用语的;

2.基本真实等次标准:会计信息基本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基本相符合,或虽发现有个别不真实事项,但总体上不影响基本真实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影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账务处理差错金额占审计金额比例在3%5%(不含5%),并且不影响使用“基本真实”评价用语的;

3.不真实等次标准: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不能合理地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经营活动成果不相符合,影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账务处理差错金额占审计金额比例在5%以上,且错误性质严重,数额较大,或单位债权债务混乱,无法使用“基本真实”评价用语的。

(二)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分为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合法合规等次标准:未发现违反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和柳江县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

2.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和柳江县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外,能较好地遵守有关财政法规,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比例在5%以内(不含5%,并且不影响使用“基本合法合规”评价用语的;

3.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和柳江县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为,违法违纪违规数额较大,性质严重,或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审计机关无法进行职业判断,违法违纪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比例在5%以上,或者违法违纪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虽未达到5%以上,但存在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如存在私设“小金库”、贪污、私分、严重挥霍浪费、侵占国有资产、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挪用专项资金、对以前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等问题,无法使用“基本合法合规”评价用语的。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评价分为好、较好、较差三个等次。

1.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所在乡镇、单位能够较好地履行经济职责,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市、全县同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效益明显;

2.较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所在乡镇、单位能够履行经济职责,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市、全县同行业平均水平,基本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

3.较差等次标准:领导干部所在乡镇、单位履行经济职责不理想,主要经济指标与全市、全县同行业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较差。

(四)对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上级和本县经济政策评价分为执行好、执行较好、执行较差三个等次。

1.执行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县经济政策;

2.执行较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有个别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县经济政策的现象,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执行较差等次标准: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相关的行为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县经济政策,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

(五)对重大经济、经营决策规范性及决策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三个等次。

1.规范等次标准:重大经济、经营决策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决策性程序进行,决策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决策得到较好执行,实现决策目标;

2.基本规范等次标准:建立有重大经济、经营决策议事规则,决策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按决策程序进行,虽有个别环节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或有轻微损失浪费,但能基本实现决策目标;

3.不规范等次标准:缺少重大经济、经营决策议事规则,违反有关决策程序,或者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决策目标实现不好或出现严重损失浪费。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个等次。

1.健全等次标准:关键控制点齐全,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2.基本健全等次标准:关键控制点齐全,基本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3.不健全等次标准:关键控制点有疏漏,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

(七)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三个等次。

1.有效等次标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控制的职能,实现控制目标,没有出现内部管理控制问题;

2.基本有效等次标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但有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基本实现控制目标;

3.无效等次标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但没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控制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严重,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八)对领导干部个人廉洁情况评价应客观表述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

第四十二条  审计评价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县审计局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县审计局在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在县审计局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以前,按被审计单位整改后的情况进行评价。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综合评价标准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分为好、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一)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全部在第二等次以上,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70%以上(含70%);

2.单项审计未发现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审计整改到位。

(二)良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75%以上(含75%),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25%以上(含25%);

2.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三)一般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数量达50%以上(含50%);

2.单项审计虽然发现有经济违法违纪现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关责任人可免予纪律处分;

3.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差等次:

1.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各单项审计评价第三等次数量超过50%

2.单项审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问题,有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和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审计整改大部分不到位;

4.接受审计期间有关责任人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审计资料。

第四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应当经县审计局业务会议审定。综合评价意见和评价等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者任期届满,县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对象所作的审计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运用。

第五十条  审计结果运用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审计公开、审用结合;

(三)责权一致、依法办事。

第五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程序

(一)提交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县审计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分类运用。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督促检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二)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书面形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1.审计综合评价达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所在单位原则上不能参加先进单位评选。

2.审计综合评价达不到良好等次的,原则上不提拔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职务;

3.审计综合评价为较差等次的,原则上应调整交流。

(三)对有以下情况的要实行提醒谈话:

1.审计中发现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由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提醒谈话;

2.审计综合评价确定为一般等次的,由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和涉及问题的领导干部实行提醒谈话;

3.审计综合评价确定为较差等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和涉及问题的领导干部实行提醒谈话。连续两次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给予诫勉处理。

(四)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由县审计局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接受采纳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出的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三)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合适的形式通报审计结果。

(四)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行业性或部门性的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五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收到审计结果后,认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次例会前汇总年度或阶段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并在例会上通报;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及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第五十八条  县委、县政府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通过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规范其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研究、交流、通报、检查、指导等工作行为,加强相互协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及其成果的有效应用。

第五十九条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国资)和县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列席会议。

第六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规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审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听取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汇报,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过程进行管理,全面掌握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

(四)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的关系,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审定重大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六)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联席会议实行分工协作制,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责: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

(四)对县审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组织力量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负责对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进行廉政谈话,及时查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县审计局提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线索;

(七)对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移送事项办理情况;

(九)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计组进点会。

第六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职责: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教育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对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材料应反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县委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时,介绍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

(四)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结合考察、考核,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表彰奖励、职务调整、诫勉谈话等建议;

(五)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七)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县委、县政府的意见,会同审计机关提出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并办理委托事项;

(八)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计组进点会;

(九)向县审计局提供需要查证的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十)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由财政拨款的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资金;

(二)协助县审计局对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和保障;

(五)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计组进点会;

(六)依法处理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有违纪违规的会计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主要职责:

(一)承办、协调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乡镇)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研究制定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工作制度;

(六)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成立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

副组长: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和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以及协管副县长担任;

  员:县审计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审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审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联席会议各部门的联络员和县审计局负责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的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十七条  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文件制度;

(二)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草拟会议文件;

(四)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联系、配合,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收集、反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现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收集和编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材料、信息;

(六)负责联席会议的记录、文件立卷归档以及有关文件的办理;

(七)完成联席会议或领导交办事项;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  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主要为例会和工作会议。

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每年的7月、12月各召开一次例会,主要是学习贯彻上级精神,听取半年或一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听取、审议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工作会议是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后,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打击报复或者陷害、诬告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索贿受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所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十四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或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经济责任审计的,要加强对其管理,其犯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区人大常委会九届〔2002〕第6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七十五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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