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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双城区街道、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10-25 10:09:02  来源:网友投稿

双城区街道、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区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双城区街道、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双城区街道、乡镇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优秀范文】



双城区街道、乡(镇)级耕

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区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25号)精神,加快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双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农业、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双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街道、乡(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街道、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每5年一个规划期,规划期与哈尔滨市同步,在每一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区政府组织对各街道、乡(镇)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区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区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诉三项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街道、乡(镇)要按照本办法之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各街道、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区政府。

(三)规划期其他年份,由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区政府与各街道、乡(镇)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责任状,对各街道、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情况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区政府报告

五、区政府对各街道、乡(镇)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计划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各街道、乡(镇),责令期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街道、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街道、乡(镇)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街道、乡(镇),由区监察、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哈发﹝20111号)有关规定,依法奖惩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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