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民政意见】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10-29 09:27:03  来源:网友投稿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15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

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公民慈善意识

(一)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慈善工作。县(市)、区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制定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扎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研讨座谈、知识竞赛、论文征集、制作宣传手册等形式,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宣传发展慈善事业的重大意义。以正面宣传为主,广泛宣传慈善人物的先进事迹、慈善活动的积极影响、慈善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和成果,使人们认识到,慈善事业是促进社会公平、体现社会正义的全民事业。增强“人人皆可慈善”的社会责任意识,使慈善宣传成为媒体的“热门版块”和“焦点话题”,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认识,营造浓厚的慈善舆论氛围。

(二)普及弘扬慈善文化。各级宣传部门要把慈善宣传提升到慈善文化建设的高度,列入每年全市宣传工作要点。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慈善文化纳入学校德育教育内容,开展国学课堂。黑龙江工业学院、黑龙江技师学院等高校,市文联、社联等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要组织进行慈善事业理论研究,不断探索现代慈善的发展规律,推动慈善文化建设不断前进。县(市)、区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创建文明慈善城市。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等评比的指标体系之中。开展以“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为基本遵循的慈善城市创建工作,以慈善指标为引领,创新带动城市管理、运营和发展。县(市)、区都要制定具体规划,争取到2020年,50%左右的县(市)、区达到全国星级慈善城市标准。

二、加快推进慈善组织建设

(四)建立市、县(市)区级慈善会。加快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步伐,截至2015年年底,市、县(市)区都要建立慈善会。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专职慈善工作人员参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待遇,兼职人员要以慈善工作为主。构建起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慈善会(工作站)为主体,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全方位慈善服务网络。

(五)乡镇、街道(社区)建立慈善工作站。乡镇、街道(社区)慈善工作站主要职责是:大力弘扬城乡社区居民无私奉献、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依法依规广泛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私营业主、社会组织、社会爱心人士、本社区居民的力量,向急需救助的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奉献爱心;加强辖区慈善义工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城乡社区慈善超市;做好本社区的慈善宣传和慈善文化进乡村、进社区工作;摸清本社区困难群众的底数,及时上报救助意见;做好慈善捐赠和救助的监督公开工作。力争到2020年,县(市)、区所属慈善工作站覆盖95%以上的乡镇、街道(社区)。

(六)培育兴办各类慈善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鼓励支持依法成立慈善组织,优先培育兴办一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公益宗旨明确、人才队伍好、扶贫济困功能强的慈善组织,统一规范慈善行业组织名称,使慈善组织在宣传发动、资金募集、志愿服务、项目实施等方面,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改善慈善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快慈善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公益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项目运作人才、专业服务人才、宣传推广人才等,不断提升慈善工作者的专业技能。

(七)加强慈善超市建设工作。县(市)、区要结合“邮善促民生”活动,在城乡社区选择优质的邮政便民服务站作为慈善超市加盟店,不断提高慈善超市覆盖率。尝试推广慈善超市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功能,通过慈善超市和捐赠站点把废旧衣物回收过来,分拣分类后进行二次售卖或者再生加工,再用于扶贫帮困。借鉴慈善超市加盟店的管理模式,适当加大超市自主经营权,提升其自身造血功能,将慈善超市打造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样、运行规范的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

三、拓宽慈善资源募集渠道

(八)深入推进“慈善一日捐”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要自觉发挥好带头表率作用,踊跃参与。各中省直部门、中省直企业、市直企业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参与献爱心活动。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属地化分级捐赠管理。鼓励多献爱心,营造人人自觉参与“慈善一日捐”活动的良好氛围。

(九)创新慈善捐赠形式载体。县(市)、区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通过各类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和项目,参与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多种形式,开展慈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加快开发建设以慈善组织为依托的慈善行业组织电子募捐平台,依法运用手机、网络等在线支付方式,打造互联网+慈善捐赠新模式,为群众捐赠提供便利。

(十)积极探索捐赠资金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各级慈善组织要积极盘活存量善款,在安全保值增值原则下,探索商业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或者银行定期存款,为捐赠资金增值增量。不断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小额公益性贷款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和志愿者购买保险产品。

(十一)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实体。要大力倡导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实体,建设公益性养老、医疗、教育、助孤、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拓展慈善产业发展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为慈善服务项目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扩大服务受益面。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为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实体提供支持。

(十二)无偿支持各类慈善组织的慈善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新闻媒体、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无偿支持各类慈善组织慈善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措施,无偿支持各类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救助活动,并为慈善项目、慈善资金使用和管理、慈善宣传、信息公开等提供服务。

(十三)加快推进志愿服务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全省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和“鸡西市志愿服务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作用,侧重在志愿服务注册、活动发布、时间记录、嘉许、测评、回馈等使用功能,构建起具有我市特色、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要广泛开展慈善志愿者活动,并授予志愿者队旗和牌匾,鼓励支持更多的职工、群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注重发挥志愿者专业特长,开展各项便民、利民、乐民的志愿服务活动,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鼓励执业社工人才到慈善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壮大慈善志愿者队伍,完善慈善志愿者登记、培训、时间累积制度。

四、开展扶贫济困救助活动

(十四)明确责任,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2015年年底前,健全以低保信息化建设为基础,以救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取暖、特困人员等救助信息为补充的救助信息互联互通机制;要全面推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一步完善核对办法;要做好“救急难”工作,科学制定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事项类型、标准责任,稳步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级慈善会要建立慈善救助人员信息库,充分发挥好慈善组织在“救急难”中的补充作用。市慈善总会要做好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申请救助渠道、慈善组织服务项目等内容,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宣传机制。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帮扶的救助对象,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各级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建立每月救助信息共享协商对接机制,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要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十五)打造鸡西特色的慈善项目品牌。以项目援助为慈善救助的主要载体,逐步打造特点鲜明的地区性项目品牌,逐步完善“慈心圆梦”助学、“慈心济困”助困、“慈心扶老”助老、“慈心童行”助孤残、“慈心健行”助医和“慈善情暖万家”等系列慈善救助项目,以及重大疾病临时救助、困难家庭补助、慈善超市无偿和有偿相结合提供生活用品等慈善救助项目,到2020年,基本形成具有鸡西特色的慈善项目品牌效应,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慈善救助效果。

(十六)发挥社会平台作用,做好服务工作。各级慈善组织要发挥好慈善救助平台作用,采取“一对一”和“一对多个”形式提供慈善救助信息服务,积极为社会爱心人士牵线搭桥,结成扶贫济困救助对子。要主动引进国内外慈善资金、慈善项目,为鸡西困难群体所用,努力解决好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困儿童、贫困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广泛开展各类救助活动。

(十七)充分发挥各行各业部门的优势作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资捐物和提供志愿服务;各类企业应当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通过直接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里为社会做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五、强化慈善公信力建设

(十八)落实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募捐活动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慈善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慈善组织要在其官方网站或者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并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十九)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禁止强捐、索捐、摊捐等行为。加强对募捐活动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照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按照协议或者承诺及时将募得的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率。

(二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慈善组织要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携手发展、共建慈善”的行业意识。逐步健全慈善行业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六、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二十二)落实费用减免政策。各级物价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慈善组织兴办的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按照居民用户80%的比例交纳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提倡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三)做好对慈善事业贡献大的个人、组织推荐参评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上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或者项目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慈善组织要吸纳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代表和个人担任慈善组织相关职务,推荐其参评“中华慈善奖”等各类评奖活动。要依法及时补选调整慈善组织相应职务人员,建立一支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规模适中、机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慈善工作人员队伍。

(二十四)拓宽政策扶持渠道。各级政府要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具体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要细化明确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公共财政要发挥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性作用;要统筹安排本级福彩公益金一定比例用于慈善事业项目支出,支持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对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七、加强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两级慈善会要向社会公开慈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信箱、电话、网站和邮箱等,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要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十六)加强政府行政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组织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通过政府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捐赠资金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七)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凡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对不履行工作责任者,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追究其责任。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者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者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强化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建立组织协调机制。为统筹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建设,建立鸡西市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研究拟订完善我市慈善工作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统筹做好慈善工作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志愿者队伍建设等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慈善救助对象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全市慈善事业建设。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例会,有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由召集人主持,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二十九)落靠各部门职能。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依法开展慈善事业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改部门要积极履行对慈善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或者核准的职能;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社等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共同指导和监督慈善组织依法落实劳动合同、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维护慈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国土资源、发改、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物价监管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和调整慈善土地供应、设施建设、事业性收费标准等;宣传、教育、文广新等部门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通信和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对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给予鼓励和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共同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59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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