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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时间:2023-10-30 08:54:02  来源:网友投稿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20年,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每千名老年人至少拥35张养老床位的发展目标。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适度普惠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方便可及,市场机制更加完善健全,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重点推进失能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根据实际,逐步提高失能失智护理床位在社会养老床位总量中的比重,基本满足全市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刚性需求。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社会养老床位总量的比重达到70%以上。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大幅度增强,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建成整合社区、专业养老服务实体、医疗护理机构等公共服务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并实现互联共享和转移服务。

(二)产业规模不断壮大。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老年教育、健身娱乐、老年产品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全面推进,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规模化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发展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提供更多养老服务就业岗位。

(三)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扶持、体制机制、人才培养、评价标准、管理监督、志愿服务等体系基本完善配套。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和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建设统筹考虑、合理规划、整体设置,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及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16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资源,按照村办养老院、家办托老所等形式,推进农村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到2020年底,实现60%的农村社区建有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使用和监管,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二)完善机构养老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避免铺张豪华,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失智及70岁以上的计生特困老人提供养护服务。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行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运行方式,引导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提供延伸示范服务。鼓励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和大型民办养老机构与农村敬老(光荣)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闲置办公楼和学校、商业设施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供养老服务。重点支持民办护养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养老机构,购买由政府托底的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业公平有序的定价机制,除由政府主办且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的实行市场定价。

(三)着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20年底,全市新建和改造建设10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日间照料)中心(站)、托老所、农村互助幸福院和五保家园等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其中城市社区70个、农村社区30个。社区应积极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建立以社会组织、市场企业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满足各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组织开展以“助餐、助医、助洁、助急、助乐”为主要内容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推进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社区(村)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进医疗资源转型改造,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将闲置医疗资源转型为“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医保定点范围;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应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为社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体检、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为老人就医提供方便。

(五)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和优待政策。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供养和抚恤标准,根据居民消费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保障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探索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和老年人自愿参加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政策,吸引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提高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落实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逐步扩大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覆盖范围并提高补贴标准,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高龄津贴政策,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探索对贫困老年人、城镇无子女老年人和独生子女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对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城市公共交通要全面落实老年人乘车减免费待遇,交通客运、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单位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

(六)繁荣养老服务和产品消费市场。扶持老年服务业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生理特点、营养和精神文化需求,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休闲旅游、老年金融服务、老年宜居住宅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休闲娱乐、异地养生、候鸟式养老等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老年旅游业。鼓励商场、超市、市场等设立老年食品用品专区专柜。鼓励发展老年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在社区、学校、教学点建设老年教育活动场所。加大对社区老年教育投入,改善活动场所条件。整合大型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教育资源等设立老年大学,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办好老年大学。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储蓄、保险、投资、以房助养等金融产品,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在春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广泛开展孝老敬老主题活动,大力弘扬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

(七)加强养老从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将其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引导七台河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参与,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和体育健身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大型养老机构和职业学校设立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国家和省级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加快推进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制定实施养老从业鼓励政策,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办养老服务实体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鼓励执业医师依法依规到养老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对在养老机构内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应专业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考核政策。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养老服务行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八)强化行业监管。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黑民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监管,特别是行业监管。各区县政府承担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包括公办社会福利院、公办农村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对本区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

(九)建立统计评估体系。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养老机构实施等级评定评估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和经济效益等基本情况,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十)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直接管理运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日托或全托类托老服务。制定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支持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开展老年教育、专业技能培训、服务咨询评估以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产业协会、养老从业人员协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其开展相关业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和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支持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和农村互助养老,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用地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确定每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养老服务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或已经确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家有关用地法律规定,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城市闲置的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停办的,其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兴办养老机构名义骗取政府批准用地。

(二)完善税费减免。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境内外资本建设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属于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外资或合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三)落实扶持补贴政策。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床位规模30张以上,符合条件、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省级财政承担)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机构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省级财政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的50%由福彩公益金支付)的运营补贴。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业吸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的,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待遇,同级财政部门要将其生活费和床位费按规定标准足额纳入预算,按时支付。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四)明确养老从业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的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负担。对于到民办养老机构工作的养老从业人员,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户口可依本人自愿落当地或者原籍。

(五)强化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等议事机制,落实各职能部门职责,强化工作协调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民政部门共同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对养老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或核准职能;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共同出台并实施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政策、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协调民政部门,探索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制定并实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医养”转移服务等政策、措施;民政部门要协调消防部门,制定并实施不同规模、不同服务类别养老机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的办法和措施;物价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国土资源、发改、住建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金融、公安、教育、文化、商务、体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六)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民政局、市统计局要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口基本信息动态数据统计系统,数据统计纳入服务业范围,相关数据信息要定时向社会公布。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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