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克县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解决我县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困难问题,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逊克县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逊克县城乡重特大疾病医
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困难问题,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以及《黑河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指导意见》(黑市民联字〔2015〕1号)精神,结合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因地制宜、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以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多种救助方式为重点,以家庭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原则;
(四)应救必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救助方式得当,操作方便、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
(五)运作高效,管理规范,服务周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重点优抚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三)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三、救助方式
资助城乡低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代其缴纳医疗保险自负部分资金。在规定的个人缴费时间内,由民政局负责认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将参保资金通过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账户,参合资金拨付到参合人员的个人账户。参保参合手续由救助对象自行办理。
四、救助病种
重特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尿毒症等15类大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
(二)乳腺癌等9类大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胰腺癌、肝癌。
下列情况不享受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二)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三)其他不应当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
五、救助标准
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在符合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比例救助,个人负担费用在0—5000元,按70%的比例救助、5001—10000元,按75%的比例救助、10001—15000元,按80%的比例救助、15001元以上的,按85%比例救助。最高封顶线为每年不超过70000元(每人每年不限救助次数)。
门诊救助:申请救助的人员需到指定的逊克县人民医院、逊克县中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就医买药。救助对象属于医疗救助范围内的,按住院相同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5000元。
六、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凭《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书》、户口、身份证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病历首页、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复写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凭证(需加盖公章)。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民政局复审。
(三)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民政局根据所需医疗救助资金报财政局,财政局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银行被救助人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资金筹集及管理
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进行筹集:
(一)上级民政、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
(四)社会各界自愿捐赠款;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金实行全县统筹、核算和管理。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户,及时将上级下拨、本级预算、福彩公益金提取、社会捐赠以及其它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收取管理费和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结余资金转下年继续使用。
民政、财政、卫计、人社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和审计力度,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渠道畅通。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组织管理及救助服务
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副县长为组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审计、人社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日常具体业务工作。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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