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邱县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具体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
第二条 以下为行政许可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以下为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同等价值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同等价值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三)撤销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
第四条 以下为行政检查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因限期或责令停止活动,封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因撤销登记,收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五条 许可类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三)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第六条 处罚类的审核意见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有效、准确;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遵守法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第七条 检查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有效、准确;
(三)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四)是否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第八条 局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审核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九条 经审核后提出不同意见的,转回起草决定文书的科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意见由本局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采纳。
第十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执法工作人员故意回避法制审核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相关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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