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工信办法】通化市电网“十二五”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时间:2023-11-01 19:18:01  来源:网友投稿

通化市电网“十二五”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吉林电省网“十二五”发展规划》、《通化市“十二五”城市配电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通化市人民政府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共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通化市电网“十二五”规划建设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通化市电网“十二五”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通化市电网“十二五”规

划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吉林电省网“十二五”发展规划》、《通化市“十二五”城市配电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通化市人民政府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共同推进通化电网发展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解决《规划》落实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出问题,主要规范电网建设配套资源占用和工程建设许可、管理和监督行为,保证“十二五”期间我市电网建设各项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三条 调整通化市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明确工作制度,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确保如期完成“十二五”期间22.8亿元的投资建设任务以及《规划》、《协议》中所确定的桃源220kv变电站扩建、摘转供电、棚户区改造配套供电、农网改造升级、老旧设备改造等工程。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和通化供电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通化市电网发展基金,用以妥善、快速解决制约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等外部协调赔付问题。

第五条 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准确预测负荷需求,提高规划设计标准,保证供电能力适度超前,合理考虑网架结构和变电站布点,提前预留线路走廊和站址。

()安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运行可靠、技术先进、智能化、占地少、维护简易的设备和装置,应用紧凑型线路、同塔双()回、大截面导线、全封闭组合电器、快速保护等先进适用技术,保障电网安全。

()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城市电网规划建设采用利于环保的新技术、新设备,淘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备。

()提高经济效益原则。新建的送变电项目,应符合电力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使电力建设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同时提高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

()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原则。远近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满足我市经济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优化电网结构原则。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的发展,优化加强电网结构,在符合有关《设计规程》和《技术导则》的同时,满足相关规划发展的需求。

()资源节约、循环发展原则。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输电线路在设计中尽量采用高塔架设,架空线路设计避开村庄和特殊地段,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减少林木砍伐,原则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临近区域的影响。

第二章 配套资源占用程序

第六条 电网规划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程序:

()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电力规划为电网建设用地、线路走廊提供用地保障。

()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国土资源部门给予支持,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保证建设进度。

()电网建设项目实施前,电网建设单位根据电网建设项目所占用土地进行测算,并将土地占用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向上申报。通化供电公司按年度将土地占用量的明细及滚动实施计划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 电网规划建设需砍伐林木程序:

()电网建设单位根据电网建设项目及线路长度对林木砍伐量进行测量,按年份统计出电网建设线路林木砍伐量,林业部门据此和相关要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林木砍伐手续时,需先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和相关土地使用手续。林业部门应按管理权限,简化程序,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电网规划建设项目需取水程序:

通化市“十二五”电网规划建设项目中,凡在各县(市、区)建设的变电站用水,由建设单位书面向县(市、区)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安排相关的县、乡、村就地解决。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手续尽量从快从简。电网建设工程的施工用水,执行就地就近协商解决的原则。变电站用水主要为生活和消防用水,消防用水要建储水池;无人值班变电站用水为绿化和五人以内用水,有人值班的生活用水按实际用量进行测算,报市水利部门审批指标,在年度内分散使用。通化供电公司每年将电网建设项目取水量和实施计划报当地水利部门。

第九条 新建变电站进站道路的建设,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和增设道口,利用公路桥涵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等情况,电网建设单位需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及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增设道口、借用公路和桥梁的按《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普通公路、路产赔()偿、占用费标准》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缴纳费用,工程建设结束后电网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修复,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新建变电站的进站道路采用就地就近修建接入。特殊的专用道路,将修建图纸报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现与专用公路不协调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后,电网建设单位应予以及时修改后再建设。

第三章 工程建设批复及许可

第十条 电网规划建设的前期工作。为保证电网建设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全力推进电网建设。各职能部门要在项目前期立项选址选线时,对规划、土地、矿产、林业、环保、水利、输配电线路路径等按基本建设程序尽快办理。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审定的规划项目选址选线报告,及时将规划项目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第十一条 电网规划建设初勘、初设的工作协调。为更好地解决电网项目建设初勘、初设进场难问题,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协调各方面办理勘探手续、占地补偿等项工作。对已达成临时用地和补偿协议的,要教育和引导群众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电网建设方进场作业,不得破坏电力初勘、初设定下的标示物。

第十二条 电网建设的规划许可。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协调推进电网建设项目开工。城建、规划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工期要求特殊的电网建设项目,经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特事特办。

第十三条 电网规划建设开工许可。电网规划建设项目的开工许可以行业管理为主,建设单位征得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同意后再报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城区的电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必要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协调,组织有关环卫、绿化、城建监察、交通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及时核发《施工许可证》。乡、村电网建设项目,由项目属地组织协调,尽快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 电网规划建设环评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电网规划建设工程管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是通化电网规划建设项目法人。通化市“十二五”电网建设的规划、建设立项、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验收投产、竣工档案全过程,由通化供电公司负责,严格按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本金制、合同管理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制度,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纪检监察、重点项目督查等。

第十六条 电网规划建设的资金管理。通化市“十二五”电网规划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电网规划建设资金的使用要求,执行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项目建设资金的正常监理制度;电网规划建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由电网建设财务专项负责,接受检查;电网规划建设资金的使用受国家重大项目稽查机关的稽查,受国家委托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在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内进行“搭车”列项,严禁在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之外使用电网规划建设的资金,严禁在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之内截流、挪用、占用和克扣电网规划建设的资金。

第十七条 电网规划建设招投标管理。通化市“十二五”电网规划建设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相应制度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电网规划建设的监理工作和合同管理。通化市“十二五”电网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立项、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全过程的监理工作由项目法人招标确定,监理单位按有关的监理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监理程序。电网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供货厂商、监理等配合单位全部由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后,按《合同法》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各方是电网规划建设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干扰施工,严禁强行提出参与施工、分包工程项目等。

第五章 工程建设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电网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电网规划建设工程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检查内容主要是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的环境条件和工程存在的问题等,对存在的问题由市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帮助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级领导小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单位必须认真对待,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条 电网规划建设的考核。由市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季度和年度会议上公布。市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考评结果。

第六章 政策研究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电网规划建设中的征地,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研究解决电力建设用地(含林地)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发生建设方“多征少用”现象,更不允许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开发其他项目。对有意刁难、干扰阻挠、搭车收费、乱拉赞助、违法闹事、推诿责任者,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电网建设在土地征收上实行以下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帮助建设单位积极向上争取免征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免交土地补偿费;对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未利用土地使用权时,已向国家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为依据协商给予补偿。

()有关的征收收费项目,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按规定中的下限标准执行。

()线路走廊用地,在遵循电力规划建设的原则下,优化线路走廊路径,实现协调发展。

()通化地区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塔基)占地可不办理土地预审、征地手续,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电网建设及设施维护涉及的林木砍伐、赔偿等事宜,由通化供电公司制定修枝、修尖申请计划,市林业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不违背《森林法》的前提下,应准许修枝、修尖,采取适当补偿的办法,维护电力线路和设施的安全运行。城市绿化应在线路下使用矮种树木,防止超高砍伐。各级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要随时参与,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杜绝各种收费。电网建设在林勘和林木砍伐上实行以下优惠:

()办理许可手续程序简化,由建设单位填报申请,向属地林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征占用林地要件。

()按实际发生的砍伐量或林勘面积计算费用。

()费用收取标准取下限测算。

第二十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比照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处理。电网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的同时,对以下收费项目给予减免: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免收临时占道费、临建费;免收地下水费;免收有关项目核准的费用;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修复成本缴纳;绿地破损由电力部门负责按照原标准进行修复,或按照修复成本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电网入地工程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入地工程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发展〔2009588)规定,按照“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落实工程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电网建设的税收按国家对电力公共服务行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

第二十六条 通化市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地、拆迁、青苗、经济作物等补偿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正常费用由通化供电公司承担,超标准部分从通化市电网建设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电网建设涉及到跨越,按设计规范实施并确保安全。对已形成的电力架空线路,现有建筑物不得自行进行升高处理,若必须进行升高所涉及的改道、改造等相关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电网建设涉及到道路,在不影响正常运输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所有县道、乡道和村道等非收费经营性道路应无偿给予通行,所造成的损害由电力部门负责按照原标准修复。

第二十九条 电网建设若占用文物土地,应尽量避让各类文物遗址,无法避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呈报到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进行抢救性清理发掘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列入该工程概算。

第三十条 供电部门要大力宣传电力法律法规,联合通化市电力设施保护及反窃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活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危险的立即办、能办的马上办、有遗留问题的难点着手办,协调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联合治理。各级政府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案犯的惩罚力度,以达到震慑罪犯、减少犯罪的目的。加强执法监督、惩处罪犯。对偷盗杆塔部件、盗割输电线、拆毁供用电设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新栽种高杆植物、开山放炮、采石、采矿、采煤、烧窑,机动车辆肇事、高空抛物、建筑塔吊等损坏电力设施、造成工程建设损失、影响供电正常运行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循通化电网建设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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