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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方案】玉林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

时间:2023-11-04 16:18:05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林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方案】玉林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林业方案】玉林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林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林业系统。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是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局各科办站、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实行“属地管辖为主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及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二章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主要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奖惩。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确定内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开展。

(三)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记录。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分管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辖区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除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督促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办站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

第七条  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二)督促分管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各科(办)站和局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科(办)站和局直属单位按照安全责任分工落实“一岗双责”。

(一)秘书科: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办公楼等消防、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二)营林科:指导、监督全市营造林施工、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国有林场(苗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生物能源基地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林政资源管理科:指导、监督全市森林资源调查、林木采伐、木材检查站、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辖区林业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编制市级年度林业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的工作费用。

(五)林地科:指导、监督林业设计部门在编制我市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实地现场调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以及对申请占用征收林地进行现场查验过程中、林地权属界线现场勘验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指导、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和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玉林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大容山林场、林业科学研究所范围内落实森林防火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八)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指导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市农村能源办公室: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安全生产工作。

(十)市森林公安局:监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落实维护辖区内的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直辖内的林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根据上级和领导的指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维护现场秩序工作。

(十一)各县(市、区)林业局、玉东新区农村工作局,北流市农村能源生态局、容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局直属各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纪检组: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对林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林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科办站和局直属单位负责人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工作。

(一)发生一般事故,分管副职领导、相关科办站和局属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事故,主要领导、分管副职领导、相关科办站和局属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三)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要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组织事故调查。对配合调查的事故,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条  到达事故现场后,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事故应急救援中,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分工尽职尽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章  激励约束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奖惩制度,与评先评优挂钩。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诫勉约谈制度。各科办站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给予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等处理。被警示通报或诫勉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科办站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在年度述职中,在报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要对分管范围、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等严重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方案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科办站、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既要对本部门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分管副职领导系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或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副职及同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安全生产事故系指列入安全生产统计的各类事故。事故等级分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局安全生产办、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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