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环保方案】昌图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时间:2023-11-05 10:00:32  来源:网友投稿

昌图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文件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昌图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昌图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昌图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文件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547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环发〔201532号)要求,强化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生态环境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目标,保障我县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昌图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居中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县各镇(场)、县工业园区、滨湖新城、建制村、社区居委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保障县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二、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县、镇(场)和工业园区、新城、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以昌图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由县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各镇(场)、县工业园区、滨湖新城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新城管委会,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以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县与镇场、镇场与村)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县级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并逐级联网,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三)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主要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

二级网格:各镇(场)要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三级网格: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上报环境违法行为。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县政府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将环境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网格主体年度考核,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每月至少一次)进行综合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每月10日前将巡查情况报县环保局。

2.查处。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一级网格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县监察局负责对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问责。

5.通报。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将相关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至县环保局,县环保局汇总各级网格开展情况及巡查情况,并报县政府督考办进行通报。

三、职责分工

各镇(场)、县工业园区、滨湖新城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要提请县政府实施停产、限产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镇(场)、工业园区、滨湖新城

各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县工业园区、滨湖新城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园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监管工作,监督园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负责完成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园内企业排水接管率达100%;设立环保机构,明确环保员,加强对入园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在发现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异常时立即上报环保部门,并协助调查。

(二)建制村、社区

各建制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协管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县直有关部门

县环保局:

1.履行县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组织各级网格人员围绕新《环保法》、环保巡查要点等进行专项培训。

2.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案件;负责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4.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发改局: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县经信局:负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取缔关闭“十五小”小企业,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县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检测和监管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县财政局: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经费,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机制,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县国土局: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建筑施工噪声和扬尘污染等的具体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负责做好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环卫基础设施监管工作;在规划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商业、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露天烧烤等具体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监督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落实;严把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工具、人员资质的准入关;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县农发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监督指导对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县畜牧局:与环保部门共同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负责督促指导可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查处对林业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的跟踪巡查力度;负责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督促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县卫生局:协助环保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在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违法建造坟墓行为;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县辽河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警示其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环保部门,拒不办理的,配合环保部门依法惩处;环保部门查处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时,依法予以配合。

其他相关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昌图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和县工业园区、滨湖新城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农发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辽河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健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巡查、报告、查处等网格化管理制度,细化奖惩措施,强化网格责任,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收集、协调解决辖区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级网格履职和工作推进情况。三是健全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执法震慑力。四是全面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公布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重点对网格划分、网格职责、网格推进及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违法问题查处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工作措施。一是要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充实基层执法力量,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切实保证日常工作开展。二是各监管部门要大力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各级网格责任人员和环境监督员业务能力。三是要加快推进全县重点污染源在线、视频“双监控”工作,逐步建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数据库,大力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五)严格考核问责。严格落实“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加强对辖区网格化监管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本行业、本系统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县政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考核,对因不认真履职、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或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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