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民政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完整)

时间:2023-11-05 19:18:02  来源:网友投稿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完整)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3),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主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和制度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大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

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检查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父母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外出务工父母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家庭温暖。无法携带子女共同生活也无法返乡就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对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直系亲属监护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责成其更换监护人;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等担任监护责任的,在第三方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签字后到村()民委员会备案。受委托监护人要确保留守儿童与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共同生活,防止留守儿童受到歧视、虐待甚至其他恶性侵害。

()落实属地保护责任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区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强化基层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责,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留守儿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各地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干,在村()民委员会设立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特别核查,及时帮助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留守儿童的生存状况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经常性与监护人、学校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生活情况、健康情况以及其父母外出务工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整合村()民委员会内已建的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儿童之家”活动场所,为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其父母联系提供服务。

()落实部门协调联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层面的救助保护网络;负责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幼儿园)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拐卖农村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以及实施犯罪等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性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村(社区)“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司法部门要加强县、乡、村三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农村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

()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通过老少携手、实名结对帮扶活动,充分利用农村关工委活动阵地开展各项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加快孵化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加大先期投入资金扶持力度,培养合格的社会工作者,不断拓展关爱内容,规范关爱行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措施

()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管理信息库和报送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电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案。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送制度。村(社区)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每月末将本村(社区)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月报表。乡镇(街道)留守儿童关爱专干以登记检查记录、保存月报表、汇总各项信息数据的方式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做到有人管事、有人督导、有据可查。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重点核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新增和退出及其他变化情况,并每个季度将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统计表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抄报县()区教育和公安部门,为有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建立留守儿童分类评估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在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受教育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分为较好、一般、差三类,建立评估档案。委托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职责,留守儿童各方面得到较好保障的,评估结果为较好;委托监护人能基本履行监护职责,留守儿童各方面得到基本保障,但有行为偏差、心理失当等潜在风险的,评估结果为一般;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或已经出现行为偏差、心理失当、辍学、外出流浪乞讨等非正常情况的,评估结果为差。每年进行两次评估,重点对象随时评估。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及重大隐患线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和应急处置。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建立“一对一”关爱帮扶机制

要建立党员、学校教师与农村留守儿童“一对一”关爱帮扶机制,形成以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格局,确保所有儿童都有结对帮扶对象,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对留守儿童评估结果为较好的采取关注式帮扶,经常联系,重点关注留守儿童生活学习等情况;对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实行关心式帮扶,经常走访,重点关心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对评估结果为差的实行保护式帮扶,驻留跟进,重点解决留守儿童面临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落实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服务。

()加强留守儿童司法保护

全面开展留守儿童司法保护行动,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依法查处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追究失职父母及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等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指导、督促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

()加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

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资源,扎实做好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尤其做好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留守儿童救助工作。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于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生存面临困境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对于监护权被撤销没有新的监护人的留守儿童,民政部门要先行将其送入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供养。创新关爱服务方式,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措施,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等方式,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留守儿童教育保护

各地区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对沾染不良习气的学生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和在校生活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并将辍学、逃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县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逐一登记其父母外出务工和监护人变化情况(每季度至少要更新一次),并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要专门设立留守儿童活动室,配备图书、电脑、电话等,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加大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着力提升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水平。建立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困境留守儿童学杂费用。乡镇寄宿制学校力争实现有需求的留守儿童全部住校,特殊困难留守家庭的住校费用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补贴。实施“乡镇幼儿园建设项目”,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落实外来农民工子女随迁入学制度,要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实行就地相对就近“零障碍”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落实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属于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确定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重新委托其他监护人。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将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多方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处理,或者协助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受理报告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源头治理

要为留守儿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引导扶持留守儿童父母返乡创业就业。

各地区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种养习惯,通过结对帮扶、资金支持、技术服务、订单收购等方式,扶持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扶持“农家乐”、特色采摘、农耕体验、休闲养生、旅游产品制作等乡村旅游业。在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组织开展返乡留守儿童父母就业招聘会,积极发动本地企业为其提供就业岗位。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要开展留守儿童家庭精准脱贫行动,组织实施精准脱贫计划,从源头上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加大教育扶贫、智力扶贫、健康扶贫、能力扶贫力度,使贫困留守家庭上升有通道、就业有技能、发展有希望。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脱贫。确保提前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为彻底解决阶段性留守儿童问题打下基础。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区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本建设,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场所。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强化激励问责

各地区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追究县、乡、村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从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关爱保护专干、村(社区)关爱联络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结合工作目标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鼓励。

()做好宣传引导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方案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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