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环保方案】兴城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3-11-06 1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兴城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兴城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兴城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全文)



兴城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环发〔201532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512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属地化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要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划分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属地政府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的三级网格,明确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充分发挥部门合力,延伸工作触角,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实现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打造生态宜居城市提供环境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落实和开展好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长赵家鹏任组长,副市长王建华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兴城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全面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张永强担任。

三、体系建设

(一)网格层级划分。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级政府是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区域为网格划分基础,各级政府是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属地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和运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

1.一级网格。在葫芦岛市所辖行政区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葫芦岛市政府。

2.二级网格。在兴城市政府、滨海经济区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兴城市政府、兴城滨海经济区委员会。

3.三级网格。在乡(镇、街道)所辖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级网格的特点自行按照行政区划、重点区域及流域、重点监管对象分布等情况划分若干本级单元网格。(兴城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流程见附件2

(二)网格职责设定。

1.网格层级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整合葫芦岛市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一级网格,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直接监管由本级网格负责管辖的单元网格。

2)二级网格。负责整合兴城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任务(一级网格直接负责监管的对象除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负责整合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全面配合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2.网格主体职责

1)市政府、滨海经济区: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责成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人员和相关机制,并与下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环境监管责任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含车辆)、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兴城滨海经济区在未取得环境监管执法资格之前,负责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

2)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据编制部门批复,负责组织建立乡(镇、街道)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网格部门职责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能,切实履行环境监管和其它相关职责(详见附件3),认真填报兴城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二级)网格划分情况表(详见附件4),经市环保局审定汇总后,报市政府备案。

(三)网格运行机制。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等根据环保分类分级管理等要求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衔接。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环境问题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查处结果及时答复相关部门或人员;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信息公开。

3.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网格层级责任。各级网格要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上级网格和下级网格之间要开展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环境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网格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三)严格落实联动协作机制。环境监管网格划定后,各网格责任主体要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责任目标,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大型环保行动以及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形成以落实环境监管职责为主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执法合力。

(四)严格实行监管对象差异化分类管理。市环境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对列入监管范围的污染源单位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单位为简化管理对象,B类单位为常规管理对象,C类单位为强化监管对象。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健全监管档案,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执法效能。

(五)严格实施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实施一票否决,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各部门、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监管事项、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板块,每个网格板块明确具体责任人,填写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网格划分表》。按照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网格划分表》开展环境监管工作。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网格划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与环境监管部门共同推进本辖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运行监督情况考核措施,落实环境监管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域、重点领域的环境违法问题。

(二)加强信息公开。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网格监督。开展内部监督,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约谈下级网格第一责任人,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完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行政监督的作用,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集聚区应设置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执法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府要指派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PDA终端)。要加强对网格内相关责任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环境监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五)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投入,保证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保障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环境监察人员配备的PDA终端的运行、维护和更新资金;保障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六、其它相关要求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于20151218日前将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网格划分表》(详见附件5),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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