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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巢湖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11-07 16: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巢湖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巢湖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巢湖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巢湖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根据年度土地整治计划,使用市本级资金(含引进的社会资本)投资的新增耕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为依据,坚持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因地制宜,优化功能布局,扩大土地集约利用效益。

(二)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新局面。做到规划科学合理,工作推进有序,措施落实有力。突出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依法确权、明确权属。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原则上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四)循序渐进、规范运作。全面落实完善项目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项目运行全过程的廉政建设,使土地整治工作成为“保发展、守红线、促转变、惠民生”的基础平台。

第二章  项目入库管理

第四条  建立项目库。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和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有关规划,会同合肥金丝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柳公司)组织编制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备选库、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及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市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整治任务,采取非均衡方式分解落实到各乡镇。

第五条  入库原则。选择列入备选库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治规划用途管制规定,地面坡度小于25度;

(二)土地权属界定清楚,土地权利人同意;

(三)符合农业、水务、交通运输、林业、住建、规划、环保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组织模式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巢湖市土地整治项目工作领导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国土、农委、水务、公管、重点、监察、住建、交通、环保、规划、林业、财政(国资办)、审计、督查和目标效能办、征收办等部门及各乡镇、金丝柳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依据职责,落实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工作任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土地整治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等部门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代表市政府,依据上级部门下达计划,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及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第七条  明确工作职责。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统筹调度、项目审查、计划分解、现场踏勘、立项、验收、报备和督查指导;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参与项目立项审查、新增耕地质量确认及土地流转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审查宜复垦水面项目可行性;

市林业局负责对宜复垦林地项目用地属性进行审查;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

市重点工程管理局负责相关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道路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安置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项目区征迁安置点规划方案的审批工作;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业务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对金丝柳公司土地整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履职情况;

市督查和目标效能办公室负责项目目标考核;

乡镇政府负责项目选定、提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及组织群众搬迁、矛盾协调、施工环境保障、组织项目区耕种及后期管护等工作;

金丝柳公司负责项目现场踏勘、资金测算、工程及中介服务招标、组织实施及资金支付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项目管理基本流程。乡镇申报——项目审查——下达计划——现场踏勘——资金测算——拨付启动资金——拆迁安置——组织复垦——申报立项——县级自验——申报验收——网上报备——付清资金——政府回购。

第九条  项目实施模式。金丝柳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资金来源主要通过财政、信贷、社会融资等渠道筹措。国土统筹,公司组织实施,各乡镇及部门配合,完成给予奖励。金丝柳公司作为完全市场化主体,项目实施成本核算按成本加成法模式,项目成本主要包括拆迁补偿费、安置点征地及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复垦工程费、监理费、中介服务费、金丝柳公司项目管理费用等,核算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工程、监理、中介服务等合同。市政府按照财务决算审计结果加20-30%回购指标,回购指标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立项审查。实行乡镇申报与下达计划相结合制度,鼓励乡镇在下达的任务基础上超额申报。各乡镇统一组织项目申报,配合项目论证工作;金丝柳公司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现场踏勘、论证。国土资源部门按要求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申请立项。项目批准后,金丝柳公司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涉及项目申请立项有关费用纳入项目综合成本。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专家库。国土资源部门聘请农业、财政、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提供评审、技术指导和竣工验收服务。

第十二条  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项目实施前,乡镇对每个项目地块的被拆迁房屋、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及安置依据相关规定,提报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局、金丝柳公司对乡镇提报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乡镇组织实施。拆迁补偿费用张榜公示后,乡镇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组织群众搬迁;金丝柳公司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拆迁复垦工程量,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依据定额标准计算拆迁复垦工程费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实施;乡镇做好矛盾协调、施工环境保障、项目区耕种及后期管护工作;项目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拆迁复垦工程费、中介服务费等由金丝柳公司依据相关合同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新增耕地项目。项目实施前,乡镇对每个项目地块的附属物的拆迁补偿依据相关规定,提报拆迁补偿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局、金丝柳公司对乡镇提报的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乡镇组织实施。拆迁补偿费用张榜公示后,乡镇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金丝柳公司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拆迁复垦工程量,工程招标代理依据定额标准计算拆迁复垦工程费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实施;乡镇做好矛盾协调、施工环境保障、项目区耕种及后期管护工作;项目附属物补偿费、复垦工程费等由金丝柳公司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及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奖补。项目实施完成,通过合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及网上报备工作后,市财政按验收确认新增耕地面积给予乡镇以奖代补,包括项目区耕种及后期管护费用。具体标准为:增减挂钩项目3.5万元/亩、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2.5万元/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产生的耕地指标奖补参照执行)、新增耕地项目1.5万元/亩,(其中:村级奖励应不少于0.45万元/亩、国土所不少于0.05万元/亩)。根据各乡镇申报面积结合上述以奖代补标准,项目实施时,预拨付以奖代补总资金的30%

以乡镇为单位,对实施项目综合成本加上以奖代补资金总额低于2012年《巢湖市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支付导则》规定的各类项目包干费用标准,结余部分市财政仍按以奖代补形式奖励给乡镇,保证乡镇既得利益不受损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项目拆迁安置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内容。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有关奖励补助等。

房屋补偿。乡镇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各类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楼层、朝向和使用功能等因素,现场丈量测算确定。各类房屋重置价标准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

其他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安置方式。项目安置工作采取货币补偿为主、宅基地“一户一宅”为辅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应载明放弃安排宅基地建房事项。按规定时间搬迁完成给予增加住宅房屋区位价格30%的补偿奖励;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保证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按照4-6万元/亩予以补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或构筑物按照(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规定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宅基地“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遵循“先安置、后拆除、再整治”的原则,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在中心村或集镇安排宅基地。由金丝柳公司组织安置点规划方案编制和征地补偿、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支付,项目所在乡镇做好安置保障工作。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临时、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凡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的,一律视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也不得计算安置面积。在规定的期限内支持拆迁工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且全部完成搬迁交付拆除的,对被拆迁人违建房屋1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助拆费用。不享受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奖励与补助等各项补偿和补助。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验收管理。金丝柳公司实施项目时做好耕作层保护工作,复垦后耕作层不少于30cm,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项目复垦完成后,公司向市土地整治办提出初验申请,市土地整治办在 2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验并出具验收意见;初验合格后,市国土资源局依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涉及项目验收、报备等有关费用纳入项目综合成本。

第十九条  加强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和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取得验收批文后,市国土部门要利用国土资源部综合监管平台系统,实行全程监管,及时做好项目备案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项目验收报备后,市国土部门、公司与项目所在乡镇签订《项目管护责任书》,项目区禁止开展栽树、建设占用、撂荒等非耕种行为。

第七章  项目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考核制度。市督查和目标效能办组织市土地整治办、金丝柳公司等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定期向市政府及上级国土部门报告。土地整治项目考核结果,作为审批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有关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提高考核分值,给予0.5-2分的特别加分。

完成年度下达基本任务以上的,根据各乡镇年度通过上级验收确认新增耕地面积及完成项目复垦竣工实测面积总数,市政府按1000/亩给予奖励,其中:奖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各不低于总奖励款10%;分管负责人、国土资源所所长不低于党政主要负责人的50%;余款奖励参加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村(居)、社区干部,原则上不高于党政主要负责人的30%630日前完成的按增加20%额度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对完成年度任务低于80%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土资源所所长进行问责,并给予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万元、分管负责人及国土资源所所长各0.5万元经济处罚。并在本年度国土资源管理考核分值中扣减20%,第二年度扣减30%

第二十三条  绩效奖励。根据市委相关要求,各乡镇、部门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绩效将计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土地整治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推荐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第二十四条  对扰乱、阻碍土地整治工作开展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按照原实施模式及标准执行,未支付的费用按原模式核算支付。2016年度实施的新增耕地项目按1.5万元/亩结算。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实施各类县级土地整治项目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整村推进类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资金奖励、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安置点建设等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整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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