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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方案】舒城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11-08 08:09:24  来源:网友投稿

舒城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方案】舒城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交通方案】舒城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舒城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710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17156号)要求,结合我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781日至20171231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管理不到位、经营不规范以及达不到经营资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和清理取缔,进一步摸清涉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并得到重点管控,降低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着力抓重点、抓难点、抓薄弱环节,加强源头治理,严格依法管理,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全县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企业准入,规范企业管理

1.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严格审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包括所属车辆数量、停车场面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对达不到资质要求的企业上报市级主管部门予以清理取缔。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准入管理,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综合监管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源头管理;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落实“六项机制”建设要求,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严格事故查处,严肃责任追究,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切实起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同时,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用事故教训推动源头预防。

3.县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重点审查治理企业各岗位、各环节责任落实情况。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着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二)严把从业人员关,严肃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行为

1.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人员(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安全员、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资格进行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将本单位所有车辆号牌,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逐一对应,及时更新并报送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县公安交管部门要逐人进行违法违章和记分情况核查,对驾驶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满12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抄告县交通运输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应立即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在3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按月列出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等培训计划,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度计划上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每月要对企业所属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和安全员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培训一次,并将每期学习、教育培训资料归档保存。县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学习教育培训计划、通知、记录、图片、视频等)进行检查,对企业未按时上报培训计划,未如实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或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弄虚作假的,停办其相关业务。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通过“安徽省客货运机动车及驾驶人监管系统”实时查询本企业车辆及驾驶人员违章情况,加强对违章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违法违章频次高、安全意识薄弱的从业人员予以清理解聘。

(三)严把车辆准入关,强化车辆管控

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等国家标准中关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相关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准入关。

1.根据六政办秘〔2017156号要求,原则上不再上报新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报废的,方可更新,报废更新的车辆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不得改变车辆类型;②不得改变运输介质;③不得超过原车核定载质量(或准牵引总质量);④更新后车辆必须为我县生产生活服务,且不得异地经营。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办理车辆报废更新业务除提供车辆新增办证所需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②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车辆报废更新和审验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六政办秘〔2017156号规定执行。

3.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加强对异地经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备案审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导车辆所属企业将异地经营车辆转籍到经营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对既不能转籍又不能进行异地备案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上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逾期六个月未审未检的车辆,上报市交通运输部门予以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

4.县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2016年第55号令),采用“四不两直”等方式,不定期开展企业监控平台运行、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100%入网,车辆上线率达到100%。同时,要督促运输企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考试合格后上岗。对企业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值班人员不在岗、车辆不在线的,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放场地风险管控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安监、公安等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放场地逐一排查,重点检查是否签订有效的停车场地租借合同且合同有效期限为3年以上;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消防设施设备,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是否存在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等情形。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要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达标的,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县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市场监管、商务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深入本地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等,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同时,要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超限检测站等,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检查运输车辆是否存在“四非”违法行为,即: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为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检查车辆《道路运输证》中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货物运输,检查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检查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是否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及规定的速度行驶。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是否存在违规超限超载行为。

(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上报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审查上报认定。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驾驶员违法行为的查处。

3.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槽罐车罐体检测市场的监督检查,每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槽罐车必须按规定定期规范据实检验检测,确保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5.商务部门负责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成品油的销售行为。特别是未经许可,随意设置的沿街路边加油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加强对建筑工地、农村作业地成品油交易销售监管。强化对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回收企业严格操作规程,规范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报废回收拆解工作,确保罐车拆解安全。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

结合市场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收集和考核制度,完整记录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类信息,将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与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相挂钩,加强监管和惩戒,把企业及车辆的违章违规不良行为纳入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督与管理,优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信用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本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迅速开展行动,狠抓工作落实。坚决杜绝假落实、真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行为。

(二)广泛宣传发动,夯实基础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曝光一批查获的典型违法案例,公布一批违法严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宣传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严重危害,形成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为的强大舆论压力。要全面摸底排查,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的数量,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车辆和从业人数,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情况,建立信息化台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监管长效联动机制。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督导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与企业经营资质、车辆运输资质、驾驶人从业资格挂钩,提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成本。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坚决不予办理相关经营业务。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责任追究,及时上报信息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检查发现和事故暴露的监管缺失问题,要倒查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环节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认真分析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本单位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专项行动的跟踪督查和评估。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各有关单位于每月(912月)10日、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半月报送一次),2018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请各有关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于930日前发至上述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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