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畜牧方案】舒城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11-08 08:18:02  来源:网友投稿

舒城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精神,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舒城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舒城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舒城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精神,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1661号)等,就扎实做好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全面落实禁养区制度,确保2017年底前全县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全部关闭或搬迁,进一步加强对禁养区监控,禁养区内不出现新的畜禽养殖场,为“十三五”实现“垃圾不落地、污水不入湖、村村通新能源公交、县域景区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禁养区范围和补偿标准

(一)禁养区范围。

1.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

2.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万佛湖风景名胜区和万佛山森林公园的核心及缓冲规划区域,周瑜城等县级以上重点保护的各类文物、史迹保护区。

3.杭埠河、丰乐河两侧及其主要支流南港河、清水河、龙潭河、九井河、朱槽沟、民主河、河棚河、晓天河、五显河等两侧200米区域范围。

4.县城区规划区内及其边缘外延500米内的区域范围;乡镇镇区规划建设区内及其边缘外延200米内的区域范围。

5.学校、乡级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敬老院周边500米内的区域范围。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其它区域。

(二)关闭或搬迁的场所范围。

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达到规定标准的养殖场(户)均列入本次关闭范围。

根据《安徽省农委、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规定,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规模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出栏)、肉羊≥100只(出栏)、蛋禽≥2000只(存栏)、肉禽≥10000只(出栏)。畜禽养殖户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闭拆除或搬迁补偿标准和奖励标准。

对按时关闭拆除畜禽养殖场(舍)的业主,给予养殖场舍、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设施设备四方面补助和奖励。

1.养殖圈舍以及生活管理用房等建筑物拆迁补助标准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文件执行。

2.存栏畜禽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存栏数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种猪:500/头,育肥猪(90kg以下):100/头,牛:500/头,羊:100/只,蛋禽:10/只,肉禽不予补助。

3.给予养殖场(户)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补助标准按被拆迁圈舍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

4.养殖设施设备按照第三方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合理补偿。享受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设施设备在拆除补助中应扣除相应部分。

5.对在20171031日前主动拆除的,根据被拆迁圈舍面积另奖补50/㎡;在20171130日主动拆除的,根据被拆迁圈舍面积另奖补25/㎡;逾期未主动拆除的,不予奖励。

三、方法步骤

(一)摸底调查,制定方案(2017731 日前)。

由乡镇对辖区内禁养区的养殖场(户)进行摸底造册,摸清养殖场(户)分布情况、占地面积、畜舍面积、生产能力、存出栏量等情况,并将统计表格上报县农委。县农委会同县环保、财政、征管、国土等部门和有关乡镇研究草拟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或搬迁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二)召开会议,广泛动员(201781-810 日)。

县、乡两级分别召开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动员会,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乡镇(开发区)和县环保、农委等部门,要采取会议、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宣传,以及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补偿政策,逐村、逐场(户)落实关闭(拆除)或搬迁的具体方案,增强养殖业主的环保意识、法制意识,提高防污、治污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入户调查,核实面积(2017811-910 日)。

由所属乡镇牵头,对禁养区养殖场(户)逐户在原有现场勘查摸底基础上进行核实,实地丈量,登记签字,确认面积。

(四)张榜公布,接受监督(2017911-920 日)。

对摸底丈量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和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乡镇和县农业、环保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的事项要指定专人负责,逐一核实、查处,不得隐瞒推诿。

(五)签订协议,限期拆除(2017921-20171231 日)。

养殖户对张榜公布的补助情况确认无误后,由乡镇(开发区)与各养殖场业主签订《舒城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拆除)或搬迁补偿协议》。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自行对养殖场圈舍、配套功能用房、相应设施实施拆除,并对场内粪污及污染物进行彻底无害化处理。按程序验收合格后发放相关补助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政府成立舒城县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县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并定期研究解决在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相关工作信息和资料,做好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联系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县农委牵头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废弃物综合利用,收集相关信息、通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督查;县环保局负责查处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督查;县征管局协助指导乡镇关闭或搬迁养殖场的确权登记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核算;县广电台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关闭的养殖场土地监管,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县财政局负责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筹措;县水利局负责提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配合乡镇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注销关闭养殖场(户)的营业执照;县督查局负责开展效能督查;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秩序,依法打击阻碍关闭、煽动闹事等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抓班子,强化宣传引导,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组织实施,做好辖区禁养区养殖场(户)的摸底登记核实,关闭或搬迁养殖场的确权登记和张榜公布。加强养殖场的拆除施工安全监管以及养殖场关闭验收和兑现资金补助等工作

(二)严格要求,执行政策。

养殖场(户)与乡镇签订拆除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的,由乡镇组织验收,报环保、农业、财政等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予以资金拨付。畜禽养殖场(户)获得补偿资金后,不得在原址和在其他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一旦发现,乡镇负责追回全额补偿资金,并依法强制关闭。乡镇、村要负责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管理、污染整治工作,严禁环境污染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部门联动,严格执法。

坚持属地管理和综合整治原则,对逾期不关闭拆除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法责令关闭拆除。属地乡镇具体负责,县农业、环保、国土、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监管,巩固成果。

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结束之后,乡镇、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发现在禁养区内擅自建设的要立即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

推荐访问: 舒城县 养殖场 区内 【畜牧方案】舒城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