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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11-08 18: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市民爱绿、建绿、护绿意识,规范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宣城市城市绿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完整版】



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市民爱绿、建绿、护绿意识,规范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宣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数量的绿地或树木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绿地的认建认养活动。

第四条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开发区、双桥物流园区、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分别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

第五条  绿地认建认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认建认养绿地意愿自主、资金自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

(二)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属于公益性质,绿地、树木的性质和功能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三)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绿地认建认养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直接认建认养。认建认养者按照相关程序直接负责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委托认建认养。认建认养者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或其他社会力量实施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三)捐赠树木。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捐赠树木的方式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捐赠树木的栽植和养护由受捐赠单位负责。

第七条  认养一块绿地的标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认养资金按5/㎡·年的标准计算;认养期限以一年为起点,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认养期限以一年为起点,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八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将认建认养绿地的具体地点、规模、形式、所需资金等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布,认建认养者根据自身意愿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建认养手续:

(一)报名登记,填写认建认养绿地申请表;

(二)审查复核,确定认建认养项目内容;

(三)签订认建认养协议。

第九条  认建者按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提供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负责验收。认养者按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制定的养护管理细则和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认建认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

(二)对认建认养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有知情权、监督权;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享有挂牌或刻石铭记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接受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

(三)向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反馈认建认养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者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30工作日向认建认养责任主体提出解除协议申请。对无故不履行协议或建设、养护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认建认养责任主体可解除协议。

第十三条 认建认养者符合下列情形的,由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分别予以挂牌、刻石铭记和公开表彰。

(一)凡认养绿地(树木)者在认养期内均予以挂牌,标明认养者单位或姓名、项目名称和认养期限等;个人认养资金达3000元或单位团体认养资金达15000元的予以刻石铭记。

(二)凡认建绿地(树木)者均予以挂牌,个人认建资金达3000元或单位团体认建资金达15000元的予以刻石铭记。

(三)凡捐赠树木者均予以挂牌,个人捐赠树木价值达3000元或单位团体捐赠树木价值达15000元的予以刻石铭记。

(四)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或捐赠树木,个人累计资金达10000元或单位团体累计资金达50000元的予以公开表彰。

挂牌(刻石)由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负责设置和维护,内容包括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团体名称、认养期限等。

第十四条  同一绿地(树木)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认建认养者。

第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须占用或临时使用认建认养期限内绿地(树木)的,经审批后方可占用或临时使用。认建认养者可在工程完工恢复后继续认建认养,或认建认养双方协商变更认建认养具体对象。

第十六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责任主体推荐,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破坏认建认养绿地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的认建认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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