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发改方案】江西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

时间:2023-11-08 19:45:02  来源:网友投稿

江西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要求,为清理规范全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清理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江西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江西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



江西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要求,为清理规范全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目的、范围和原则

(一)目的。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二)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58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规定和要求,以及现有管理体制执行。

(三)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58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28项,整合23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36项。

(一)保留28 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3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环境保护部门1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1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整合23项为8 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7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一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许可”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2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2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 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 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抓紧开展清理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清理规范的范围、原则和内容,抓紧开展报建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加强对全省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28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国家安全厅、民航江西监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扶贫和移民办、省人防办分别负责落实) 对整合23项为8项的事项,要尽快整合到位,制定公布办事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林业厅分别负责落实) 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事项,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在办理报建审批事项时,涉及到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的,要与军队有关部门主动协调沟通、及时征求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国家安全厅、民航江西监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扶贫和移民办、省人防办、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林业厅分别负责落实) 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事项,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并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分别负责落实)

(二)及时调整权责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11号)要求,对整合或取消的报建审批事项,抓紧按程序做好调整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林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分别负责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调整公布有关部门的权责清单。 (省编办负责落实)

(三)按照程序修法修规。 对需要国家层面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对口国家部委主动对接,密切跟踪,抓好贯彻落实。对省级层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沟通协调,抓紧按程序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做好相关修订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林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政府法制办分别负责落实)

(四)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要将清理规范后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 (省级层面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落实,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负责落实;市县层面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落实) 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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