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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定兴县城区户外广告、宣传品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11-10 17: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定兴县城区户外广告、宣传品管理办法(略)一、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规范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定兴县城区户外广告、宣传品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定兴县城区户外广告、宣传品管理办法(全文)


定兴县城区户外广告、宣传品管理办法


(略)

一、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规范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城区建成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桥梁、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头牌匾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结合本县城区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本县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征求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 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旅游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

(六)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七)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八)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九)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 在城区主次干道主路面架空位置不得设置大型商业广告,其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八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后,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设置路名牌、 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各种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 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确需转让或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当自设置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验收,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于收到申请后7日内验收完毕。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四)固定和流动的电子显示屏必须经过审批,播放音频和视频音量必须符合相关规范,避免噪音扰民。

第十五条 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 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设置的车体广告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利用车辆显示屏设置的车体广告,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并按要求的行驶路线、时间和音量分贝开展运营活动。

第十六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经批准后,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并对该区域环境卫生进行恢复,否则将按污染面积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否则业主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期满后,如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撤除。

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 应当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定的期限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的;

(四)批准设置但未按协议内容执行的;

(五)设置审批到期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由定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二、户外宣传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区户外宣传品的管理工作,规范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城区建成区范围内设置宣传品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宣传品,是指户外设置的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气球、标语、宣传画、宣传牌和其他无相对固定媒体或形式宣传的物品。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县城区户外宣传品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宣传品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重大会议或活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场所设置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气球等户外宣传物品:

(一)城市桥梁(包括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道路两侧及护栏、透景栅栏、电线杆、路灯杆、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二)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立面和未竣工建筑物及脚手架。

重大会议或活动确需设置标语、宣传画、宣传牌等户外宣传物品的,应当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期满后立即清除,恢复原貌。

第五条下列场所可以设置相应的户外宣传物品,但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本单位建筑物入口门檐位置可以设置条幅,但不得影响建筑物形体轮廓线和立面形象。

(二)在宾馆、饭店、会展场馆、住宅小区等场所的围墙内或区域内可以设置条幅、彩旗、气球、标语、宣传画、宣传牌,但不得占用人行道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

(三)公园、广场等场所在举办公益性活动时,可以设置条幅、彩旗、气球、标语、宣传画、宣传牌,但不得破坏绿化。

(四)建筑工地的封闭围墙上可以绘制宣传画、书写标语,但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第六条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批准可以设置标语、条幅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24小时内自行拆除并对该区域环境卫生进行恢复,否则将按污染面积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由定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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