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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制度】顺平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完整)

时间:2023-11-11 16:18: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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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制度】顺平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完整)


顺平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保定市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结合《顺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县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在县政府发布预警,全县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期间,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公园、体育场馆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高层建筑25米范围之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七)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八)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公共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第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禁止燃放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冷烟花、电子礼炮,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第六条  城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七条  公安部门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环保、安监、交通、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部门,应当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节庆、开业庆典和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非法烟花爆竹案件线索,自觉做到不组织、不参与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不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110。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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