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环保方案】蔚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11-12 15:00:32  来源:网友投稿

蔚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张家口市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蔚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蔚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蔚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张家口市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张政办字〔201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依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要求,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三级管理、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以县、乡(镇)政府、行政村(居)委会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以县政府为领导主体,县环保局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为一级网格监管责任主体,乡(镇)为二级网格监管责任主体,行政村(居)委会为三级网格监管责任主体,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根据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和三级网格的总体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县政府组织研究制定全县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建立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和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督促各乡(镇)、村()委会,和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县行政区域为一级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任务。

2.二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乡(镇)长为二级“网格长”。各乡(镇)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管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县政府决定在全县22个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名称统一为“环境保护所”。环境保护所为股级单位,设所长一名、副所长一名,环境监管员人数由乡(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环境保护所行政管理受乡(镇)政府领导,环境保护业务工作接受县环保局指导。环境保护所所需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办公用房暂由乡(镇)内部自行调剂使用解决。待省、市相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3.三级网格。乡(镇)负责在各自辖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主任主要为三级“网格长”。乡(镇)班子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并在三级网格单元内设置一名监管员(包村干部),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4.园区网格。在县经济开发区建立二级网格,受一级网格监管。人员等设置按乡(镇)标准执行。

(二)网格内容

1.进一步落实网格“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完善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县与乡、乡与村)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省级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的要求,建立我县县、乡、村级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村级设立台账。

4.科学管理。充分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村级设立台账。

4.园区网格。参照二级网格职能执行。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监管。二级、三级网格的责任人员和环境监管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监管人员(包村干部)及时填写《网格化环境监管员巡查台账》上报乡()梳理汇总后,报县环保局。

2.调查处理。一级网格相关部门或者二级网格的责任人员,通过巡查、暗访或者接到三级网格责任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由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乡(镇)共同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查处的,由一级网格责任主体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信息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五)网格管理

1.建立督导检查机制。一级网格要对二、三级网格的运行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网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督导落实。二级网格要对三级网格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三级网格的监管范围、监管内容和监管责任人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2.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建立公众微信举报平台,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三级环境监管网格每半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县政府将对二级、三级网格的考核结果进行排名。

4.建立问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三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实施步骤

(一)完善修订阶段(20157月)

各乡()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修订完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明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

请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于730日前,将乡(镇)环境保护所(二级网格)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和村(居)委会(三级网格)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县环保局。县环保局要组织进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业务培训。电子版下载及报送邮箱:yxwghbgs@163.com,密码:yx123456;联系人:门强;手机:13932390566;电话(传真):7012710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8月起)

全县网格化监管体系按新修订方案正式运行。各乡(镇)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县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完善制度

各乡(镇)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能力

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逐步在乡(镇)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确保达到三级标准。要强化“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同时,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严格问责

各乡(镇)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当地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治理攻坚考核,对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冀纪字〔201331)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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