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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3篇(完整)

时间:2023-01-13 08:2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1  z人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离职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事管理程序,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3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3篇(完整)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1

  z人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离职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事管理程序,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对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制定如下管理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院正式在编人员和聘用制人员。

  二、本规定所称离职指个人申请辞职或调出。

  三、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本院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期间,要参加外单位招聘考试的,必须提前二周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并得到医院同意。

  四、如未申请或未经医院同意,本院专业技术人员执意要参加外单位招聘考试,则当事人必须先行辞职,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及聘用关系。对未经医院同意辞职或擅自离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医院将按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及其接收单位的责任,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办理执业资质和各项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五、申请离职人员在待批准期间应坚守岗位,被批准离职后应按医院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六、学科带头人、承担医院重要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以及掌握医院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医院同意不得离职,否则医院将依法追偿由此给医院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医院引进的研究生、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双方签定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八、由医院出资派出进修、学习、培训,回院工作不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离职的,必须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医院支出的培训教育费用以及进修、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若当事人已与医院签订进修、学习或培训协议,则按协议执行。

  九、离职人员工资福利发放至离开岗位之日止,不享受当年医院年终及其他奖金福利。

  十、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离院超过7天者,医院一律给予除名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2

  省中医院临床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管理规定

  1.为提高临床医疗技术水*,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各临床科室应制订本科室各级医疗技术人员外出进修的计划,请于每年12月底将次年派出进修人员名单、时间、进修医院和项目报教育处审批。做到有计划地选送医疗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进修任务明确,人选合适,所学内容与本科工作密切结合,学习结束后能学以致用。

  2.临床科室医疗技术初级职称者原则上外出到三级甲等医院进修西医普内科、普外科或专科一年;中级职称者任职满二年后,原则上到三级甲等医院专科进修半年;高级技术职称者在任职五年期间内,原则上到三级甲等医院专科进修三个月或外出专科学习新技术1次以上;达到上述要求者方可续聘。

  3.外出进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事请假要经过进修单位批准。如请假时间超过1周,必须经本院教育处批准;进修期间完成《江苏省中医院国内(外)外出进修学习考核记录册》。

  4.外出进修人员必须按进修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初、中级职称技术人员进修结束后必须在科内学术活动上作专题汇报或讲座;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进修结束后,要按进修任务要求,必须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参加短期学习班者,学习结束后视情况必须在全院或大科或专科学术讲座上作有关学术或技术进展的报告

  5.必须按财务规定标准乘坐车船,报销1次往返路费。

  6.原则上应在进修医院安排的进修生宿舍住宿,按进修医院规定缴纳的住宿费报销。如因特殊情况联系其他地方住宿,需事先报告教育处并批准,凭发票按不超过15元∕天的标准报销。

  7.派出进修学习费用先由本人垫支或向医院借款,取得进修合格证书并完成本规定第4项要求者,在科教育秘书处登记进修情况后,填写科室学术讲座表并附文本和电子讲稿、听课人员签到表、《江苏省中医院国内(外)外出进修学习考核记录册》、合格证书复印件交教育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费用由医院全额报销。

  8.医院鼓励到国内外著名医院进修。凡在本省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医院补助30%*均奖;在省外三级甲等医院进修,医院补助100%*均奖及每天10元生活补贴;在国外著名医院进修补助及生活补贴,需按程序单独审批。

  9.凡派出进修人员必须签署“江苏省中医院派出进修培训与服务协议”。

  10.临床科室医疗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外出进修经历者,医院不聘任高一级职称。

  11.医技、护理、药剂科室人员外出进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12.本规定由教育处、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1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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