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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菁选3篇

时间:2023-04-28 09:20:05  来源:网友投稿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xx银行xx市支行  地址:xx区xx街46号  负责人:xx  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xx,*xx银行xx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菁选3篇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xx银行xx市支行

  地址:xx区xx街46号

  负责人:xx

  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xx,*xx银行xx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银行xx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xx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区xx处江城大道236号

  负责人:xx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xx劳社伤险认决字[xxxx]803号),向xx区人民*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劳社伤险认决字[xxxx]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xx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xx受申请人指派于20xx年3月2日前往xx市参加xx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xx行xx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xx劳社伤险认决字[xxxx]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xx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xx受申请人指派于20xx年3月2日前往xx市参加xx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xx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xx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xx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xx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xx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xx行xx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xx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xx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劳社伤险认决字[xxxx]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xx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xx区人民*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鄞州区高桥镇高桥村

  法人代表:陈家浩。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周义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与20xx年4月3日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鄞人工认[20xx]59号),向鄞州区人民*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消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蒋兴如鄞人工认[20xx]59号工伤认定书决定并重新认定不属于工伤。

  事实与理由:

  蒋兴如,鄞州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岗位职责为保安员,于20xx年2月10日进入公司,其于20xx年2月25日与公司另一员工水电工陈觉宏因发生口角上争吵,继而发展为相互殴打,后经小区业主拉开,当时双方各有所伤,陈觉宏没有到医院去看,在20xx年2月28日,蒋兴如提出身体不舒服,由我司陈国荣陪同到鄞州人民医院去检查,经查后除了有陈旧性骨折外,无其他伤害。

  20xx年3月3日,因蒋兴如多次与陈觉宏争吵,陈觉宏报警处理此事,在派出所处理期间,因蒋兴如属于无人照顾,相对属于弱势,在笔录时为便于处理,由陈觉宏承认了先动手,而实际情况是蒋兴如先动手,在20xx年3月3日的蒋兴如提供的伤情照片上有其本人亲写的记录为证。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范文3

  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西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市市府路9号

  负责人:XXX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3月1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xx]1620号),向XX市人民*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xx]1620号)。

  事实及理由:

  XXX于20xx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称其本人在20xx年12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在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车间干活时受伤,请求认定工伤。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该案件后,仅以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作为唯一的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认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证据严重不足,理由如下: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从证据类型来讲,很明显属于证人证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若采纳本证据认定工伤,必须应当找电话录音的证人当面核实证人身份真伪、证言证言真伪,且众所周知录音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录音证据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的概

  率非常大,其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局限性极大,无论是在行政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录音证据都应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据此,申请人认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经核实的录音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1)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行为。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十人社工伤认字[20xx]1620号)。

  此致

XX市人民*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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