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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宿舍管理制度,菁选2篇

时间:2023-06-28 17:45:04  来源:网友投稿

校园宿舍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同时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宿舍家具设备管理制度  1、学生进住宿舍时,由舍务老师组织各寝室长对家具设备(包括门窗玻璃)进行验收并登*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园宿舍管理制度,菁选2篇,供大家参考。

校园宿舍管理制度,菁选2篇

校园宿舍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同时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宿舍家具设备管理制度

  1、学生进住宿舍时,由舍务老师组织各寝室长对家具设备(包括门窗玻璃)进行验收并登*字,并由室长负责管理,若有丢失或损坏应按价赔偿。

  2、毕业生离校(或调离宿舍)时,需经管理员验收合格者签发离宿手续。(包括退休学离校的情况也是依照本规定。)

  3、离开房间要关好门窗,插好插销,玻璃门窗如因管理不善而损坏,一律实行收费安装。

  4、室内照明及其它电器设备按规则配置,不允许乱拉电源私接装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热器、电褥子、台灯、电视机等),离开宿舍时应将电灯关闭,电源插座拔掉。(严禁使用电吹风、电熨板、电热棒等违禁电器。)

  5、宿舍家具设备,不得随意改变其位置和使用功能,不得随意撬压(包括自备锁头、镣吊),不得私自更换门锁。

  二、安全保卫制度

  1、宿舍楼内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罐、电热炉、电饭锅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烧废纸、使用明火,一经发现移交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处理。)

  2、晚上熄灯后严禁在寝室点烧蜡烛。

  3、凡本院学生进入宿舍时如遇到舍务老师或其他我院的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学生证或其它相关证件,自觉接受检查。

  4、凡从宿舍往外持拿物品者(包括私人物品),需持有导员签发的有关证明,并写明主要物品名称,经舍务老师检查验证后,方准带出宿舍。

  5、非公务,男(女)性一般不准进入女(男)生宿舍。

  6、一律不准私自留宿。

  7、如无特殊情况,晚间寝室规定的查寝时间学生必须在寝室,超过查寝时间回寝的必须和导员取得联系并到舍务老师处报到。

  8、除特殊规定外,学生必须在晚十点以前返回宿舍。

  三、宿舍纪律及卫生管理制度

  1、住宿学生应按时休息,按时起床,按时就寝。

  2、宿舍楼内不准吵闹、打斗、喧哗,不准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

  3、严禁携带有毒有害物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宿舍。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小动物。

  4、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酗酒、猜拳、赌博、打麻将以及在自习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等。

  5、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不准向窗外、走廊泼水、乱扔果皮等杂物,不准往水池或便池倒剩饭、剩菜。

  6、不准在宿舍内玩球,不准往墙上或家具上乱贴、乱刻、乱写、乱画。

  7、不准在宿舍楼内存放自行车以及堆放杂物或燃烧废纸。

  8、不准在宿舍楼内经商做买卖以及贴、发、传广告。

  9、严禁旷寝,第一次旷寝,给予批评教育并通知家长;第二次旷寝给予警告处分,屡次旷寝,教育后不改正者,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宿舍室内卫生六做到:

  ①床上卧具放整洁,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②门窗玻璃洁净、暖气片无灰尘。

  ③地面干净见本色、无脏物、脏水。

  ④四壁、天棚无灰尘和网吊。

  ⑤室内设备、物品摆放整洁统一。

  ⑥不乱贴画、乱挂帘。

  四、学团办公室将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联合检查。要日查月比,督促学生开展“比学赶帮”活动。每学年表彰一批“红旗寝室”、“文明寝室”和优秀舍长及先进个人。

  五、节电节水制度

  1、宿舍内统一控电,按时关闭电灯,各寝室内须做到人走灯灭。

  2、注意节约用水,发现故障及时报修,杜绝常流水现象。

  本规定于20XX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校园宿舍管理制度2

  第一章 宿舍调配管理

  第一条 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归属于服务公司管理,它是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的直接部门。

  第二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处和物业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配,学生不准擅自进住及调整宿舍。未经物业管理部同意,擅自进住及调房的同学,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由学生处和物业管理部统一安排住宿,在办理住宿时,每人交一寸相片一张,并填写住宿表格,由物业管理部建立学生住宿档案。

  第四条 学生宿舍需调整,由物业管理部同意安排,原宿舍的家具、电话、热水器等配套物品一律不准搬动,物业管理部将派管理人员验收原宿舍的家具、门窗及其他设备,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宿舍调整后要重新核实并填写住宿表格。

  第二章 家具设备管理

  第五条 宿舍的家具、门窗和其他设备,先由各寝室按要求填写,后经物业管理部和本宿舍人员双方签名。本宿舍的家具、设备等使用和管理由本宿舍人员负责。如属自然损坏,学院负责维修或更换;如有丢失,照价赔偿;如属人为损坏,除了照价赔偿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宿舍的家具、门窗等有关设备不准擅自拆卸,违者应在限期内把原物修复,否则将按破坏公物论处。

  第七条 宿舍内的家具、门窗等有关设备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损坏,当事人没有主动承认错误,宿舍成员又互相包庇,在查不清违纪人员的情况下,家具、门窗等设备维修的费用将由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其经济赔偿,并给予同样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实习需要搬运宿舍里的家具设备,必须向宿舍管理部门请示,并办理有关手续。实习归来后,要将原物归还,不得擅自调换,否则将按原物予以赔偿。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如有家具、门窗及有关设备属人为破坏或丢失的要照价赔偿,并限期缴清。

  第三章 纪律、安全管理

  第九条 每幢学生宿舍楼设有学生宿舍管理值班室,配备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正常的安全、纪律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非本院的学生、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楼。进入学生宿舍楼的学生需佩带胸卡方能出入。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自觉出示出入证件,说明来访情况,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男女学生不准进入对方宿舍。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人(包括本校其他宿舍的同学), 特别禁止留宿异性同学。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宿舍的作息时间,学生必须在上课、晚自修预备前10分钟离开宿舍。宿舍大门的上锁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10;下午14:20;傍晚18:50;晚上22:00关门。凡超过关门时间回宿舍的,一律要在值班室登记,并按迟归处理。爬墙、爬铁门或夜不归宿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午休时间(中午12:50—14:10),晚上就寝时间(23:00熄灯以后)。不准在宿舍区内打扑克、下棋、开录音机、弹琴、敲打铁桶、脸盆、餐具、口盅等,违者没收其用具并给予纪律处分。如确因学习需要开录音机的同学必须在不影响其他同学休息的情况下配戴耳机。

  第十五条 在宿舍区内,严禁存放有毒、易燃物品及燃放鞭炮、焰火等,严禁在宿舍内进行各种营销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搓麻将、赌博、酗酒,不准喧哗起哄、往楼下砸东西。

  第十七条 不准在宿舍区内打排球、篮球、足球等,违者没收其器具,造成财务损坏的.照价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新生宿舍安排后,宿舍钥匙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配置,每人一把,并办理钥匙领用手续。经物业管理部调整住房的同学必须按时退还原宿舍钥匙,再办理新宿舍钥匙领用手续;毕业生交回钥匙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本宿舍钥匙不准转借他人,钥匙丢失必须向管理人员汇报并缴纳相应的钥匙配备费用,不准擅自配置钥匙。凡发现非本宿舍人员持有本宿舍钥匙时,将追究钥匙流失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宿舍安全防范工作,将宿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自己的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妥善保管,不要随处丢放。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避免东西被盗。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禁止违规用电,杜绝私自拉接电线行为,凡宿舍的线路有破口接线或线路移动的迹象,将按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力棒、吹风机、排插等大功率电器,不准在宿舍里煮饭、煮菜。违者没收用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人员离开宿舍后,要检查水电是否全部关好。凡开长流水或破坏供水、供电设施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宿舍里的水电设备(包括灯泡、灯管)损坏,必须及时向物业服务中心报修,不准擅自维修和处理。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区的公共卫生(包括楼梯、走道)由专职保洁人员打扫,宿舍内(含门、窗)的卫生由各宿舍负责。宿舍的垃圾由各宿舍轮流派人倒进指定垃圾桶内。严禁把垃圾倒放在楼梯口、走廊,放置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 严禁往窗外丢垃圾、丢杂物、倒水、倒剩饭菜等,必须主动倒进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持宿舍的整洁美观,禁止在宿舍区内张贴各类广告,不准在宿舍门口和宿舍内乱贴明星像画,不准乱涂墙壁,保持墙面干净。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浴室、厕所乱丢杂物。因乱丢杂物造成排污管道堵塞的情况,疏通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或有关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

  第六章 其他方面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包括家住本市内的),必须经院系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第二十九条 每间宿舍选举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的纪律、安全、卫生、物品摆放及轮值制度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学生,必须配合学校有关执勤人员和宿舍管理人员做好违纪登记工作,凡弄虚作假或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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