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广州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广州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穗字〔2008〕10号)的精神,深入开展“双转移”和对口帮扶工作,调动各区、县级市和广大企业工作积极性,市财政设立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于2010-2013年期间转移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对口扶贫地区的生产性企业,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转移到广州市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园及对口扶贫地区的项目投资额需1亿元以上;转移其他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非广州市合作共建园区)的项目投资额需10亿元以上。
(二)对在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评价中成绩突出的区、县级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经市政府批准,扶持其他与“双转移”和对口帮扶有关的单位和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并参与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报批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园,是指广州(梅州)、广州(阳江)、广州(湛江)、广州白云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工业园,湘西(广州)工业园和广佛肇经济合作区(怀集)等6个园区。
第二章 年度资金计划编制与报批
第六条 市经贸委于每年6月份发布产业转移奖励项目申报通知,由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按要求组织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向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产业转移奖励申请报告;
(二)企业在广州市以及省产业转移园所在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业转移项目的核准、备案证书复印件;
(四)产业转移项目概况(包括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目前进展情况以及预期投产日期等);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第八条 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申报通知规定时限要求正式行文报市经贸委。
第九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和上年度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结果,提出拟奖励的转移企业和区、县级市名单及标准,向社会公示10日。对公示期间受到异议,经调查核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奖励。
第十条 公示结束后,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受奖励的转移企业和各区、县级市按规定统筹用于产业转移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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