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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完整)

时间:2023-10-07 10:00:32  来源:网友投稿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完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中向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法规标准,依法推进监管执法工作

(一)加快制定修订地方法规规章和文件。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加强调查研究,按照深化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业务融合的要求,加快《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切实保障监管执法工作有法可依。

(二)以事故教训推动完善政策法规。对本市近十年来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原因,对照检查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及时进行整改;将全国各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的事故责任追究处理进行分类汇编,用典型案例警示和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各级各类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政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编制全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三)制定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加快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等地方标准和规范。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在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

(四)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穗办电〔201554号)、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穗编字〔2015216号),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执法工作合力,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五)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在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安全生产履职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经费保障、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要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贯彻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制度,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实施安全责任告知、公开承诺、企业负责人年终履职报告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成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市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要积极探索设立安全总监,其职务高于部门正职,直接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探索企业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加强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预防治本、关口前移,遏制事故发生。

开展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创建工作,不断提升整体监管水平。选择小微企业较多、安全监管基础较好的村(社区)开展试点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标准细则,认真总结,推广应用,带动和提升我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七)严格事故调查、督办及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视情况对本市发生的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经该办审核后由区政府审批结案。对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较大的事故,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依法调查并追究责任。加强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健全完善运作机制,持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八)健全完善重点监管执法机制。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镇(街道)、村(社区)、园区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涉氯、粉尘涉爆、矿山、余泥渣土消纳场等重点企业,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制定企业分类分级标准,实施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挂牌督办制度,定期排查全市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日常监管执法力度。

(九)健全完善源头监管治理机制。未全面实行禁燃烟花爆竹的地区,要加快建设能够满足本地区燃放和“打非治违”需求的烟花爆竹仓库。深入推广应用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系统使用管理配套制度,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2016年底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各部门要将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全部接入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利用系统进行监管。

(十)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和司法协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检查计划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在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严厉查处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数据库,通过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记录和公示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相关企业信用数据接入广州市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并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十二)健全完善信息化和市场化监管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将安全生产“大数据”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2016年底前,整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和安全监管巡查系统,实现企业排查隐患、安全检查和执法处罚的有机整合。

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积极推动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同时要全面推动长途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港口、码头、输油管道、天然气管道等风险性较高的场所及存在特殊作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的监管方式,由第三方安全中介机构提供现场巡查、检测、检验等安全技术服务。

四、健全完善监督制度,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十三)建立监管执法权力责任清单。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重新梳理完善我市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流程图,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监管执法工作不缺位、不越位。

(十四)健全完善科学监管执法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派人现场核查,发现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

(十五)规范行政执法决策和自由裁量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依法依规明确和细化实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结合新法规细化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在行政处罚中严格执行。

(十六)健全完善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市监察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情节和标准,及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五、健全完善基本保障,切实增强监管执法能力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市、区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2016年底前,全市专职安监员队伍要持证上岗,各镇(街道)要在机构设置限额内,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基层执法工作调研,探索实施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和规范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各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明确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机构。

(十八)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明确执法经费的使用范围、审批流程、保障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要求,配齐执法装备和执法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改善执法工作条件。2016年底前,市、区、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执法人员要配齐执法记录仪等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

2017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区政府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街道)和园区也要相应设立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专职安监员队伍的经费保障,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提升基层专职安监员待遇。

(十九)加强法治宣传和培训教育。各级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学习和考核;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对新上岗监管执法人员,上岗前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各新闻媒体要履行安全生产宣传义务,积极开展公益性宣传,提升广大群众安全生产遵法守法意识。

市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快推动建设广州安全生产全民教育体验中心,集展览、体验、宣传、教育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向市民群众、企业和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传授最基本、最常用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二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大力推进市、区、镇(街道)三级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2016年底前50%的镇(街道)专职安监员队伍实现创建达标,2017年底前全部实现创建达标。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工作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困难和问题,实现安全发展。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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