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教育意见】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10-15 15: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增强促进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

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全市高度重视民办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坚持把民办教育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鼓励、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二)牢牢把握民办教育发展机遇20137月,省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将民办教育摆在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位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工作做出了规划和部署,强调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提出了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思路,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信心和决心。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全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历史机遇,继续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内涵发展、打造特色”,进一步调动社会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质量不断提升,为实现教育强市,建设现代化滨海新茂名,实现全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三)目标任务。到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100%达到标准化学校,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达到90%,民办普通高中达到省一级学校、民办中职学校(含民办技工学校)达到省级示范性学校的比例明显提高,努力形成一批规范安全、质量优秀、特色鲜明、声誉良好的民办学校,推动全市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四)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各区、县级市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办教育财政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的项目和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科研,奖励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强化以奖代补,集中力量扶持重点民校、特色民校发展,或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补贴教育成本费。

(五)完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要按照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给予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当地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鼓励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民办中职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申报中央或省实施的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资助政策。

(六)盘活国有资产扶持民办学校。对办学有较大困难的以招收我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同等条件下给予特别优惠。国有企业闲置的可用于教育教学的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租赁或转让给民办学校办学。

(七)落实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统一标准。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教育设施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八)公办学校帮扶民办学校。鼓励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交流,要为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交流或跟岗培训创造条件,积极帮扶民办学校。

三、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九)落实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招生,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设立内部机构,聘任教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

(十)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成果,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属于买卖、赠予或交换行为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

(十一)落实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收费定价遵循市场调节、优质优价原则。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由学校制订,报办学审批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学杂费标准主要根据近3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学校的合理回报确定。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学历教育的收费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报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标准,以及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自行确定,报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按学期收费,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按学年收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除民办幼儿园按学期收费外,其余学校按学习期限收费或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周期收费。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

(十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民办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十三)加强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审计报告。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户核算,专户开立及变更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保证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并积极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察审计。

(十四)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监管、督导、评估,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民办幼儿园规范化建设。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学责任区范围,建立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经常性督查制度。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年检结论的运用,将年检结论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评先、资助奖励、招生计划安排、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办学(园)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取缔非法办学(园)行为。

(十五)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应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聘用教师、职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区、县级市应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员工薪金,并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师养老待遇。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对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发放生活补贴或从教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执行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政策;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民办学校校长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鼓励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培训成本分担政策。民办学校要为校长和教师参加培训提供经费保障和时间保障,确保校长和教师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优秀教师引进机制,加大优秀教师引进力度。民办学校在升学、就业、社会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取消招生地方保护,完全由学生自由选择,按照“籍随人走”的原则,各区、县级市要制定相关措施,将民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职教育学校招生纳入规划,保证民办学校有相应生源,并让学籍随学生流动,无条件给民办学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设卡拖办。

(十六)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应设立办学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清算、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存储,由学校与办学审批机关、开户银行三方签订监督协议共同监管。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标准按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而定,按开办资金的50%存储,并逐年从学费中按2%提取直至达到当年学费收入的5%时停止收取。

四、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

(十七)推动民办教育特色发展。鼓励和支持优质民办学校走集团化发展道路,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创建特色学校,培育自身品牌。对创建等级学校和特色学校的民办学校要加大扶持和奖励的力度。扶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形成富有特色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十八)打造民办教育区域特色。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强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在经费筹措、管理体制、办学模式、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教师管理等方面大胆试验,形成民办教育区域特色,以先进带动民办教育的发展壮大,形成“一校一品”、“一地一特色”的民办区域特色。

(十九)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纳入日常监督和管理范畴,建立全方位、常态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切实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十)扩大民办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合作。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设双语班和国际课程班,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的人才。引进国外学校课程,开展教学合作,通过远程教育方式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五、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规定,把进一步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

(二十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要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更多民间资金投入发展民办教育,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多种办学模式。支持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探索建立公益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开展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区域试点,探索民办教育发展新路径。

(二十三)落实部门职责。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民办学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民办教育财政投入资金安排。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民办学校用地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促进茂名市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各项工作。

(二十四)加强指导和宣传。健全指导服务网络,加强民办教育专项管理机构建设。积极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力营造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推荐访问: 实施意见 民办教育 特色 【教育意见】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意见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