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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10-11 12:00:07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和市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文广局等十部门《上海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

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和市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文广局等十部门《上海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宣〔201448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大金融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文化与金融融合发展,积极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加快建设文化金融集聚区,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文化金融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推进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创建。

二、扶持对象

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和金融企业。

三、扶持办法

(一)推动文化金融融合发展

1. 推动互联网、金融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区内风险资本与文化企业(项目)的融合对接,对新建的文化类电子商务平台、文化金融服务平台等文化金融融合创新项目,经认定,根据其引领和带动作用,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建设完善文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对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对获得年度一、二、三等奖的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支持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拓文化产品市场,对金融机构开发的文化金融服务产品,经认定,根据其对市场的影响力,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集聚文化金融机构

1.引进文化专业金融机构。对新引进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财务管理等文化专业金融服务机构,经认定,根据其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以及经营发展目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奖励。

2.支持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对经市金融办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支持中小文化企业融资的,经认定,根据其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以及经营发展目标,给予租房补贴、融资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3.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建立1000万元的小微文化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文化金融服务创新产品的风险补偿和风险代偿,鼓励本区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支持本区文化企业融资,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特色信贷产品服务。

(三)提升文化金融服务

1.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从本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安排资金设立区文化产业引导基金,通过阶段性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文化领域的投资力度。

2.支持文化企业上市。对文化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从场外资本市场向国内外主要资本市场转板的,经认定,分阶段给予扶持,最高扶持500万元。

3.鼓励文化企业债券融资。对文化企业独立发行或集合发行企业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的,按其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评级费等中介服务费,经认定,最高给予300万元的补贴。

4.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对文化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并按时还贷的,经认定,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通过上海市担保公司获得担保贷款的,按实际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担保费和贷款利息的补贴金额合计,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牵头落实本意见。

(二)区金融局按年度确定各领域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三)区金融局负责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金融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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