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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意见

时间:2023-09-06 10: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的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决策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经县人民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统计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意见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的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决策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统计工作认识

统计是反映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及时、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统计数据信息,对于各级政府进行科学判断和决策,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议程,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统计工作严格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副职为第一责任人制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把统计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统计工作保障

(一)健全统计机构。各乡镇要依法设置综合统计站,县直各部门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以及“三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服务业,资质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业)须配备1人以上的专职统计人员。人口在4万人以上的乡镇以及县直经济综合部门要配备2人以上的专职统计员。统计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须具有《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乡镇综合统计站、县直部门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管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保障统计经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保障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将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及国家周期性普查、常年性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积极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网络化、现代化。

(三)加强队伍建设。县统计局要把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通过统计上岗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因特殊情况需对统计人员进行调整的,须征求县统计局的意见,并报县统计局备案。

三、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规范资料收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国家、省、市、县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及时向县统计局上报有关统计报表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要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方法,由基层表汇总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基层表齐全,汇总准确;由抽样调查推算产生的综合资料,应当做到样本单位调查表、资料齐全,推算准确;对于通过相关资料推算产生的统计资料,应当附有各种推算依据和推算过程记录。

(二)加强审核评估。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统计报表的审核评估,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报表资料应当由填表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单位统计负责人逐一审核评估。经评估审核,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存在疑问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就有关数据情况进行质询,并督促填报单位进行核实或修正,统计人员不得自行修改基层统计数据。

(三)加强协调配合。县国民经济核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依法统计、严格制度、规范行为、科学协调”的原则,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算数据的协调工作由县统计局牵头组织,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并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如因协调配合不到位,造成核算数据失真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规范资料管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对统计报表资料要统一妥善保管,及时归档。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漏或公布应当保密的统计资料。

四、规范部门统计,严格数据上报发布

部门统计是构成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管理制度。县直部门(单位)拟定统计调查项目和开展统计调查,须依法向县统计局报批或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统计结果及时报送统计局。乡镇报送县直主管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资料须经综合统计站先行评估认定后上报,县直各部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外提供发布的各种统计报表资料须经县统计局评估认定后上报、发布。县直各部门与县统计局的统计报表数据要做到一致,避免“数出多门”。县直各部门统计数据与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不一致时,以县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按照职责分工,县直各部门应及时主动向县统计局提供资料,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县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统计局提供审批或者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资料等行政记录,协助统计局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五、加强调查研究,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优质、高效、灵活、快捷的统计服务体系,提高数据的公信度,提高统计服务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社会经济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层次分析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和规律,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科学的依据。

六、加强法制建设,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统计法规和方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部门要定期开展统计监审工作,县政府督查室每年要开展12次统计工作专项督查。监察、法制、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报、瞒报、虚报统计资料等严重违法行为,由统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对严重拒报、瞒报、虚报统计数据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企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并对重大违法违规统计案例给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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