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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10-10 15:45:04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2〕136号),加快建立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统计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2136号),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责任感

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国民经济14个行业门类和1个大类。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这3个行业门类的统计工作已由统计部门牵头开展多年,其他由主管部门承担的行业,除金融、卫生等少数行业数据尚能反映行业全貌以外,其他9个门类还没有做到统计范围的行业全覆盖。服务业单位涉及行业多,分布范围广,调查配合度差,统计基础薄弱、行业数据反映不全、价值量数据缺失等是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加强和完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为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提供统计支撑,十分紧迫和必要。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要成立以分管县(区)长为组长的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经费保障,充实机构人员,全面组织领导本地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市直各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内部责任机构和人员,健全统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交通运输、邮政电信、软件和信息服务、房地产、财税金融、商贸旅游、卫生教育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新兴服务业业态相对应的主管部门,要确保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向统计部门报送能够满足行业核算的完整资料。要加强对本系统县(区)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督促其同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数据。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履行好牵头和指导职能。要建立统分结合、协作配合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协调服务业主管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负责审批服务业主管部门的行业调查项目,审核部门数据发布口径。

各服务业调查单位,特别是在淮的部省属、中央直属单位,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接受在地统计,支持所在地统计机构开展工作,履行好统计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拒报或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统计资料。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辖区内部省属、中央直属单位以及地属企业在地统计的协调工作。

三、建立科学完备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

服务业统计调查主要由经济普查、部门服务业统计、重点企业全面统计、小微企业(规模以下)抽样调查等制度构成,是一个互为补充、覆盖全面的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调查体系。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是摸清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全国经济普查的基础工作,推动剥离二产中的服务业,对传统服务业中尚未纳入统计造成核算数据缺失的部分,应积极协调,创造性开展统计工作,对新生业态要充分摸清,及时开展调查。

部门服务业统计,由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分工和所在行业的特点,在落实上级部门的调查制度基础上,设计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重点反映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量指标和财务指标。按照省、市统计部门要求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取得的统计资料既要能准确反映全行业情况,又要能整理和提供分地区数据。调查频度可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三类。

重点服务业企业调查和小微企业调查,由市、县(区)统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服务业企业,是服务业各行业中达到一定标准的法人单位,其经营数据是反映一个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服务业核算数据的重要支撑。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做好单位排查工作,及时申报新增达标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核查所属行业重点单位的详细资料,督促调查对象及时上报,参与行业汇总数据的核实工作。小微企业调查,通过抽样调查的办法取得总体资料。

市统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原则,利用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及统计数据、重点单位调查数据及规模以下单位调查数据,结合上级核算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服务业核算方案,统一核算全市及分县(区)服务业增加值。县(区)统计部门要联动部门及基层,组织好重点服务业企业调查和小微企业抽样调查,确保服务业经济核算的基础数据质量。

四、不断夯实服务业统计各项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统计分类标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划分等相关统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规定。各部门向统计部门提供的服务业单位名录和调查对象名录的所属行业代码,应与统计部门执行的行业代码一致。                        

及时更新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名录库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所有调查一律实行“先进库,后有数”的统计原则。通过完善名录库资料,彻底清查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资质以上房地产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做到应统尽统。市、县(区)统计部门要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及时更新统计对象资料。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要将掌握的基本单位资料变化情况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反馈,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和年检服务业单位时,同时协助统计部门向其宣传统计法定义务。

加快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按照国家统计局“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的要求,加快推进基层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的信息化基础建设。在省框架下建立我市服务业调查共享平台,实现统计部门与税务、财政、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名录资料和部门数据共享,以满足服务业单位名录管理及时性、全面性要求,满足联网直报的需要,同时满足各有关部门对调查单位的交互查询检索及数据共享的需要。

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应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实行持证上岗;基层统计机构要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和培训,督促调查对象做好上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完整。要加大对调查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可靠。对于采用非全面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要结合相关资料加强数据分析,保证总体数据真实可信。

五、努力构建服务业统计长效管理机制

完善部门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分行业统计数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通、邮政、电信、财税、金融、文化产业等重点专项统计工作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协调机制。

建立调查数据全程管理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全程质量管理办法,定期核查事关服务业统计总体情况的数据。及时监测重点服务业企业经营情况,分析研判统计调查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运用好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准确反映相应行业发展的总量、趋势和结构。市级统计部门要对县(区)重点服务业单位调查数据及其质量情况、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情况按季进行通报。

六、着力解决基层统计人员与经费不足的瓶颈

县(区)政府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调查人员与经费不足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在服务业调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业统计网络。县(区)统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重点服务业企业调查工作,城关镇和服务业集聚区分别至少配备1人负责服务业的调查工作

各级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新增的服务业调查项目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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