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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市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09-30 15: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务员法》、《监察法》及其它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制度】市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

【监察制度】市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务员法》、《监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交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七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八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我市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上一级机关或者其它有权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20061023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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